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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分红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1-04-15 10:30:01

基金分红避税需要提前多少天购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程序:
第一步,在基金分红登记日前持有或买入具有高分红特性前5名基金,从而构建一个具有较好避税效应的基金投资组合。
第二部,在基金分红除息后卖出或者赎回所持有基金。
也可以通过三方公司进行专门的操作。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贷:投资收益;由于基金分红营业税所得税都是免税的,报税时将该部分填写在免税栏就好了

㈡ 投资公司购买基金分红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1、目前我国对基金已经实施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基金分红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2、做投资收益处理,报税的时候列入免税范围。
3、现金分红应该是除息。不会发生亏损,市值没有发生变化

㈢ 公司股份分红税可以减免吗

可以依法享受优惠或减免。
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㈣ 封闭式基金分红税收优惠 有没有正式的财政局文件来支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指封闭式基金)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来,并不是优惠,只是征收环节调整了。

㈤ 基金收益是否免税

收益不纳税
基金分红要纳税20%

㈥ 企业从银行购买基金取得的红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故企业购买各类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要做免税事项的备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该部分分红。

㈦ 新基金法后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

首先,新基金法是规定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这法要13年6月1日生效。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私募基金都纳入监管,证监会会出相关的规定认为那些是纳入监管的。
最后,后来加入这些群体是否享受财政部的规定要等财政部和证监会的协商。

㈧ 企业取得基金的分红交企业所得税吗

目前我国对基金已经实施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基金分红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等;
企业收到基金的分红应做投资收益处理,报税的时候列入免税范围。

㈨ 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

首先,新基金法是规定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这法要13年6月1日生效。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私募基金都纳入监管,证监会会出相关的规定认为那些是纳入监管的。
最后,后来加入这些群体是否享受财政部的规定要等财政部和证监会的协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但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但是对法人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给予该差价收入免税的待遇,因此,该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适用于法人投资者的部分已经全部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差价收入在财税[2008]1号文件中同样也没有获得免税待遇。财税[2002]128号文,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对法人投资者的优惠同样也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实际上是继续重申了财税[2004]78号文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文接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该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可以持续下去。

因此,投资公司收取个人资金进行期货买卖取得的收益,不享受这一个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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