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票基金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处理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处理二

发布时间:2021-06-16 16:42:43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有哪些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处理

1、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核算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区别,按照一般公司核算要求建账即可。

2、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管理基金的,基金一般都是合伙制企业。

多数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公司都是一套人马,会计人员也都是一套人。

3、合伙制企业会计核算方面与一般公司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所有者权益上。

一般公司所有者权益下设:实收资本、资本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合伙企业为合伙人资本,下设:合伙人原始投资(核算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投资的资本减去抽回的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提走的资金,含工资等)、合伙人损益(指合伙企业经营情况)。

另外,股东权益变动表也变为合伙人资本变动表。

4、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两个科目余额在年末全部转入合伙人资本中,因为普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不存在未分配利润问题,全部是合伙人的资本。

5、题目中提到的基金管理管理公司,属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核算上与一般企业没什么两样。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处理二扩展阅读

简要描述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⑶ 私募基金要交税吗交什么税

需要进行纳税的。

私募基金公司交税包括:

1、印花税

主要是开立实收资本账户需要交纳的营业税金。

2、契税

与被投资方签立投资合同,需要相应交纳契税。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由于是合伙制企业,基金本身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有限合伙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组成,基金往往会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私募基金层面的税收:

1、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2、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处理二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公司交税优惠政策:

1、对于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办公用房等,给予购置补贴。同时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3、明确对个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金融创新机构,享受相关财税优惠,包括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和办公场所补贴等。

对于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4、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⑷ 私募基金怎么扣税

(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
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1.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
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 条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 税收优惠
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 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⑸ 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如何核算

各地的税收政策是不相同的,需要看您投资的那期基金它的注册地是什么地方。下面,列一下几个地方的供您参考。
北京: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海: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
与上海相同: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还有任何疑问,随时欢迎发站内短信

⑹ 私募基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⑺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双重避税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独有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无论是公司制还是信托制的投资基金,均无法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仅对合伙人个人征收所得税,大大提高了投资收益。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收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则性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向各合伙人分配前无须缴纳所得税,在分配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的年收益普遍较高,其中自然人LP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极大部分从房地产投资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将按照35%的税率纳税。相比之下,自然人LP的纳税额比企业所得税更高。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自然人LP并不实际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要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上海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合伙事务的自然人LP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而天津的规定,对于自然人GP而言更为优惠。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也在投资基金中出资的,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对其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仍然可适用20%的税率。
从这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了对经营管理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区分纳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相对较合理,也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适用5%——3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公司名义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GP。这样GP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收益只需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税即可。

⑻ 私募基金如何做分录涉及什么税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有众多优势:不仅可以节省通道费用,也可以引导私募公司走向规范化。不能否认的是,对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并不明朗。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暂不征收”字眼,意味着我国或认为契约型基金应采纳“实体课税模式”,只是当前为了鼓励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而暂不征收,这给未来直接私募的税制增添了不确定性。

⑼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哪些税种

有限合伙目前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而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阅读全文

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处理二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投资美股技巧 浏览:904
债券基金收益债券 浏览:803
两桶油全涨停 浏览:683
美股又要反转 浏览:180
阿里概念龙头股涨停 浏览:284
九州证券股票代码 浏览:902
基金管理人从业资格证好考 浏览:25
山东新三板净利润排行榜出炉 浏览:866
7座车的交强保险是多少 浏览:672
为什么主力净流出还涨停 浏览:720
基金投资和管理将更便捷 浏览:382
工行银保理财产品销售技巧 浏览:406
在证券公司买国债逆回购安全吗 浏览:779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案例 浏览:656
失业人员怎么领失业保险金 浏览:863
支付宝上买股票基金 浏览:225
新三板利好股 浏览:463
商业保险合同常见风险防范要点 浏览:846
最强风口是什么炒股软件 浏览:27
深圳卓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浏览: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