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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金融监管

发布时间:2021-05-17 05:34:57

A. 从管理会计角度看,如何才能加强对诸如安邦集团,海航集团等的监管,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做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1、重视人的发展和管理理念,是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经济的客观要求,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本财务管理的概念已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心,和每个金融活动在企业管理是由人、操作和管理,

因此,企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财务管理的强弱,而财务管理的强弱则取决于财务人员的硬知识和智慧程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权责明确的财务运行机制,是企业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

2、财务管理作为一种经营管理手段,贯穿于企业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将财务管理与经营活动相结合,确保营销活动中不存在大的资金问题,密切把握资金走势,加强对企业债务、资产、投资回收、现金流、资产升值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3、科学的财务管理在扩大生产、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财务管理可以指导管理的深入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过程和最终结果的综合反映,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的实际情况和财务规划和控制成本,最大化资源利用率,同时,还可以防止生产过程中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

(1)安邦保险金融监管扩展阅读: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一个好的现代企业应该是由人事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子系统组成的组织。其中,财务会计是各种管理活动的基础和支持,企业管理者需要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做出正确的决策。

有专家说:“在新时代,金融起着67仓库68的作用。”任何智力资本最终都将转化为金融。财务管理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它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搞好企业财务管理,可以提高整个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财务管理在企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B. 2019年安邦保费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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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邦保险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5月5日保监会下发监管函禁止安邦人寿3月内发布新产品,一时间,引发部分人士对安邦经营风险的担忧,同时对其产品的安全性也产生了疑虑。那么安邦的保险产品到底有没有问题呢?我们来听听保险专家是怎么说的。
本文作者郭振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风险管理与保险方向),金融管理学院保险专业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顾问,上海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课题组成员。
近期,对安邦保险的负面报道越来越多!高潮有两个:一是财新的《穿透安邦魔术》,质疑安邦存在虚假注资问题;二是保监会关于安邦人寿两款新产品不准上市和三个月不准申报新产品的监管函;此外还有,一是质疑安邦现金流问题的;二是说安邦购买的股票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
上述报道的广泛传播使得安邦客户心中有些不安,担心安邦一旦有啥问题会影响到自己的保单利益!我的同事和学生中就有安邦的客户,也在咨询同样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安邦的客户可以放心,尽管有上述负面消息,但客户的保单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针对上述报道,我谈五点原因:
1、安邦不会存在现金流问题
一家公司出问题,尤其是金融机构出问题,一定出在现金流问题上,就是指无法应对必须的现金流出。所以,有消息说安邦缺钱200亿,从民生银行(7.900,-0.10,-1.25%)贷款千亿,这是要命的问题。
但说实话,说“安邦缺钱、从民生银行贷款千亿”,一看就是假的!因为,安邦这几年的现金流入太充沛了,尤其是今年一季度,现金流入更加凶猛,安邦人寿的保费收入上升到了行业第二位,超越平安,直逼中国人寿(27.500,-0.61,-2.17%),怎么可能缺钱呢?
确实,安邦的业务的实际期限相对老牌寿险公司较短,但只要保费在增长,流入大于流出,就不可能出现现金流问题,而现在安邦的流入远大于流出,这一点可以从安邦的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中看的出来。
其实安邦不是缺钱,而是缺好的投资项目,是需要将很多的钱有效地投资出去,而不是向别人借款。
在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历来是投资方,而不是借款方。
为这事,安邦专门出了声明,说旗下安邦寿险现金储备2000多亿,安邦财险现金储备3000多亿元,共有5000多亿现金储备。我的直觉是,这样的现金储备过多了!
其实媒体记者不能像看待实体经济企业一样看待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不是现金储备越多越好,因为现金储备创造的投资收益很低,现金储备越多,该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越低,反过来影响和降低客户收益。
或者说,保险公司应该保留尽可能低的现金储备,以便实现尽可能高的收益率!
实在不行,也可以通过卖出回购等方式借点钱,但是,即便借了也不能说保险公司现金流有问题!
2、安邦不存在偿付能力问题
(针对循环注资)
财新说安邦可能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了300亿元。首先,这一情况是否属实还须查证。
如果真的属实,应该是违法行为!
客户利益保障来看,虚假注资只能说明安邦人寿、安邦财险的偿付能力没有其偿付能力报告声称的那么高,但不能说明两家公司一定存在偿付能力问题!
财新主要指责的是安邦财险的循环注资问题。我查了安邦财险的数据,其2016年底拥有的实际资本为783亿元,保监会要求的最低资本是180亿元,其偿付能力充足率是434%,远超保监会的偿付能力要求。
假定安邦财险的注册资本真如财新杂志所说有200亿存在虚假注资,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会降低至324%,仍远高于保监会的大于100%的要求。
我查了安邦人寿的数据,其2016年底拥有的实际资本为730亿元,保监会要求的最低资本是487亿元,其偿付能力充足率是150%。
假定安邦人寿的注册资本也有100亿存在虚假注资,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会降低至140%,仍满足保监会的大于100%的要求。
也就是说,即便安邦真的存在300亿的循环注资、虚假注资问题,其偿付能力也是没有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安邦人寿和安邦财险近年来盈利丰厚,而盈利基本留在公司支持公司发展,这就大幅提升了公司的资本或偿付能力。
实际上,财新主要指责的是安邦财险的注资问题,其实,安邦财险的偿付能力非常充足:其注册股本370亿元,但未分配利润达321亿元,还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达80亿元,导致其偿付能力非常充沛。
3、保监会监管函对安邦人寿影响有限
该监管函是针对安邦人寿的,主要是两个结果:一是禁止两个产品上市销售,一个是年金保险、一个两全保险(万能型);二是三个月之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现在无法获得这两款产品的销量信息。但可以肯定的是,2017年一季度,安邦人寿已经全面调整产品策略,从万能险转到了普通寿险,这才导致其原保费收入大幅增长。因此,后面这款万能险产品基本不会对安邦人寿的保费收入造成很大的影响。
从时间点来看,现在早就过了4月1日这一调整产品设计的关键是点,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所有人身险公司的产品都需要提升保障水平,大致需要将风险保额从原来的“最低占保费的5%”提高到“最低占保费的40%”以上。
现在已经是5月初了,因此,可以推测,安邦人寿应该已经在3月份报批好了新的保险产品,应该不存在产品不足、没有产品可卖的问题。
所以,从保费流入来看,保监会的这一监管函不会对安邦人寿的保费收入造成很大影响。
4、安邦概念股的股价下跌对安邦经营影响不大
最近一篇文章以“重仓的民生银行已大跌21%”为题,想说明安邦经营出现了问题。
确实,安邦保险最新持有24只股票,持股市值1884亿元。高度集中于银行和地产基建,持有银行1018亿元,持有地产基建741亿元。
但是,该作者不清楚的是,安邦持股中,多数股票都计入了长期股权投资,少量计入可供出售。根据安邦报表,2016年底,安邦人寿和安邦财险的长期股权投资合计2000亿元左右。
而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后,股价下跌既不会对安邦的资产负债表造成影响,也不影响安邦的利润表,更不影响安邦的现金流量表。
因为,这些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权益法”计量的,资产账面价值=买入价+投资收益,不论股价如何波动,都不会对安邦的资产价值造成影响。投资收益是按照被投资对象的净利润来分成的,与股价无关。而且,安邦是长期持有,不着急卖,也与现金流量表无关。
当然,股市不好,会影响安邦的证券买卖价差收入,主要是在可供出售资产中的部分股票,但数量不大,所有保险机构都会受到同样的影响。
也就是说,股价涨落,并不像某些记着想的那样,会对安邦的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5、保户利益受到保险法的保护
最后,退几步来说,即便安邦真出了问题,保户利益也受到保险法的保护。
从资金安全来说,国债、政府债是最安全的,接下来就是银行存款和保险产品了,其次是其他金融产品。
为啥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那么安全呢,因为,第一,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严格的资本管理制度,银行有资本充足率监管,保险公司有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第二,都有相应的保险机制,银行有存款保险制度,保险公司有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而且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范围要高于存款保险。
也就是说,理论上来说,在保证收益率以内,购买保险基本是无风险投资,比银行存款还要安全!

C. 保险资金投资有监管吗

2014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中规定,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将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其中,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投资单一上述资产的监管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的监管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突破比例的,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D. 大家资产正规吗和安邦资产管理有什么关系

上海中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其前身为资产管理公司,是由信托业、银行业、证券行业等多个金融领域跨界运营的企业,下设中冀资本和中冀财富两大业务版块。自2009年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以来,其主要业务为金融产品推介以及咨询服务,是一家专注于中国国内外金融投资、金融理财服务业务的综合型财富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

E. 保险公司如果倒闭了那我们的钱该怎么办,要赔付找谁

首先,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保险公司会倒闭吗”,答案是有可能,但是在中国的保险体系下,这种概率是极低的。因为在中国大陆,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受到了保险法的全方面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也非常高,根据保险法规定,设立一家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并且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从这方面来讲,保险公司,即使是很小的公司,初始资金都是充足的,可以算是最安全的金融机构了。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倒闭呢?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如果真的不幸发生小概率事件,保险公司倒闭了,难道所有保单持有人都得不到保障了吗?当然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啦。这里先要介绍一个特殊的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保险法规定,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换句话说,这就相当于保护费,一旦保险公司遭到即将倒闭的危机,保险保障基金就会出手救助。从下面条文也可以看出来,这个基金的主要作用就是救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约1267亿,十分充足,所以不用担心它的兜底能力。


介绍完保险保障基金,就可以回答最后一个问题,保险公司倒闭的话,应该找谁理赔呢?一种情况就是保险公司即将倒闭,保险保障基金对它进行了救助,让该公司起死回生,这样的话,保单承保人还是原保险公司,理赔当然不存在问题。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原保险公司真正破产,该找谁理赔。这种情况下,此公司的保单也不会因此失效,保单持有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为依照保险法规定,破产的保险公司应该将保单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如果实在找不到保险公司接盘的话,保监会会指定保险公司接手保单。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会对受让公司进行救助,以确保该公司偿付能力不受影响,运营稳定。这种情况,保单转让给受让公司,保单持有人只需要找受让公司进行理赔即可。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中国大陆,保险公司属于最安全的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极低,即使真遇到小概率事件,也有保险保障基金兜底,保单持有人完全不用担心保单失效,得不到理赔。

F. 我在银行买了安邦保险如果银行倒闭储户买的保险怎么办

银行只是代销,权利义务都是保险公司承担,有任何事情只要找安邦保险就行了。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保险公司成立需要有2亿人民币的资产,并将其70%交由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都是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一般保险公司会和银行有大额协议存款。

(6)安邦保险金融监管扩展阅读:

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以上几点来看,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是相近的。但是保险公司有新旧之分,通常新公司在产品、服务等方面会更有优势。

G. 毕业后做金融这一块,是不是毫无发展好多人说金融都是坑人的。

呵呵,全世界金融从业人员超过4个亿,好大的诈骗集团啊!

H. 国家是否规定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可以破产或者倒闭呢

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可以破产或者倒闭,保险公司只要得到国家允许,就可以破产。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8)安邦保险金融监管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破产后赔偿:

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I. 谁掌控了中国的金融系统

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 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在中国,能称得上是金融机构的,是有许可证的,一定是正规机构。还有为数庞大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如标会、和会、P2P 网站等,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同时还有金融体系的底层服务机构与监管机构,以此共同组成金融体系。虽然中国存在着庞大的非正规金融系统,但他们大多依附于正规金融系统,其地位与 角色严重受制于监管政策,因此本文着重讨论正规金融系统的控制权。
1、概览金融机构
根据央行规范(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 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中国金融机构包括如下:
一、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五、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六、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七、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 公司。
结合这一规范,根据机构监管条线,中国的金融体系的组成包括如下机构:
鉴于中国目前机构监管的特征,各金融机构的准入、业务审批等均受限于其监管上级, 由具体的司、局、部(委下面的部)进行管理。

2. 概览金融市场
中国存量金融资产,主要是银行为主,占有绝对的优势,近十年以来虽然有下降的超势,但仍然高达90%。这显示着中国仍然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

3、重要的金融机构

4、主要金融机构的所有权人
如何控制一家金融机构?一家上规模的普通公司,受《公司法》等制度的约束进行人事 任免和公司治理,符合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 成的决策体系。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关,由此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公司高管。
同时中国现行的《公司法》等在保护小股东利益、限制高管权力等做了一系列的安排, 虽然还有相当可以改进的空间,但应该说,还是比较符合当前国际通行的规范的。
但长期以来《公司法》在国内执行的并不是很好,大量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符合《公 司法》要求的比比皆是,国有企业的管理更是远远背离《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规范,离现 代公司治理的原则相去甚远。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内,三个方面的内容比较重要:人(人事任免与辞退)、事(业务 管理)、财(利润分配、薪酬、剩余索取权等)。通常来说,所有权是决定所有这些权力的基 础,在基础之上,才能谈人、事、财。
制图 by聂日明

股权结构的基本结论
第一,银行业存量资产占金融业资产的 90%以上,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占银行业总资产 43%,这意味着五大国有银行的总资产占到全社会金融资产的 40%左右。
第二,财政部与汇金公司两者,以绝对的优势控制了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 银行,以第一大股东控制了交行、光大。这意味着,中国金融资产中超过 50%是由财政部 和汇金公司联合控制的。
第三,汇金公司原先由央行监管,现在转移为中投公司下属公司,中投的董事长均为财 政部的副部长等,这意味着,汇金与财政部为一致行动人,中央政府通过财政部控制着中 国金融业的半壁江山。
第四,地方政府与央企控制了其余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控制了中国金融业另半壁江山。 第四,从历史和现实来看,股份制银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央企设立,至今多数仍然为实际控制人。
第五,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多为地方政府的提款机,在银 行改革大潮以来,地方政府仍然为城商行与农商行的实际控制人。央企、外资与民营分享 了这一盛宴,但其中大多数仍未上市,退出渠道尚不明确。
第六,信托、券商、基金股权结构分布基本相同,与股份制银行相近,多为央企和地方 政府所设,经过多年的股权变更,民资、地方国资、央企股份、外资间的转让,多数公司的 股份已经相对多元化,但地方国资与央企投资控股公司仍然牢牢的控制了中国主要的信托、 券商、基金。
第七,保险公司依规模大小,大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相近,为财政部与 汇金控股,小保险机构与券商相近。
第八,以安邦保险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在金融市场中崭露头角,开始进军银行、 券商等机构,部分机构已经实现了银证保的全牌照。其与安邦保险不同的是,他们不像安邦 那样公开在资本市场上举牌,而是通过分散持股或者多公司形成一致行动人,例如肖建华的 明天系。
第九,最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几乎全部控制在政府手里,次重要的机构,虽然 是会员制机构或者公司,但会员大会名存实亡,主要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
最后,国有股也并非铁板一块,以股权作为控制权的抓手,需要明确国有股份的实际控 制人。银行改革之前,财政部是四大行的唯一股东,中行和建行采取的方案是,将原有全部 资本金冲销坏账,财政部的权益被尽数冲销,在此基础上央行以外汇储备注资,并透过汇金 公司持有两家银行 100%的股权。
而在工行与农行的改革中,注资方案不再用原有全部资本金冲销坏账,2005 年 11 月, 新《公司法》明确了财政部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的地位,中国财政部随后参与了工行的 股改。因而,财政部将依然保留部分在工行、农行的权益,与注入外汇储备的汇金公司一道 成为新工行的股东。汇金公司将不再是工行的惟一股东。更有媒体指出,“在对工行的注资 中,财政部不愿意再像在建行、中行股改中被‘晾在一边’,将力争成为工行注资方案中的 ‘主角’”,为此不惜承担 2350 亿的贷款损失(工行不良贷款 4700 亿的一半)。
而汇金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汇金公司是财政部的全资子公司,汇金的 5000万元注册 资本金为财政部出资,但汇金所运用的资金却来自央行的外汇储备。郭树清与谢平执掌汇金 公司的时代,一般认为汇金公司是由央行控制的。为此引起财政部的不满,最终在财政部的 努力下,汇金公司被中投公司吸收,成为中投的子公司,回归到财政部的控制之下。
5、人事任免权
现有中国金融系统人事任免框架是在 1998 年之后慢慢形成的。涵盖了两条主线:党务与高管。但在 1998 年时,这两条线并不区分,因为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现代的企业治理, 人事基本上由党委组织部管理。
制图 by聂日明

当时,包括央行的很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甚至完全处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下,总部对分支机构失去控制,“为地方政府发展出力”,“在本地吸储、贷款用于本地”成为通行的做法。
基于这种背景,自 1998 年以后,在朱镕基的领导下,中央开始金融集权(后面详述), 从党务的条线对主要的金融机构收权,实施垂直管理,上收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 权。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共中央于 1998 年 5 月 19 日发布,中发[1998]9 号)中,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金融机构系统党委和中央金融 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文件明确了主要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为中央管理(2012 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进一步发文《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中管金融企业。一般 认为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 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金融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当时银监会还未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的干部实行垂直管理,中 央金融工委管理深度下沉至分支机构一把手(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各金融机构党委决定前应征得中 央金融工委的同意)。以此隔绝了地方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当 然,为了减轻地方的反弹,文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分行,中国 证监会地方证管部门,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交通银行省级分行及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各金融机构党委决定前还应听取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委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中央金融工委进行协调。
其中,中央金融工委书记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设副书记两名,其中一名副书记主持日 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 行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分管党的工作的副书记及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书记担任工委委员。中央金融工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列入中央管理。
在机构业务管理条线,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从任职资格、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任职资格取消等方面对金融机构的高管任免规 则进行限定。这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人事任免拥有两条较有约束力的权力:不通过任 命的权力、免职的权力。
随着 2003 年中央完成金融集权,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撤销,金融体系的党委监管权分别 下放到各监管机构,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分别设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由他们“代管党的组织关系”。
而业务管理条线的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终止的权限移至各监管机构,分别制定了行业的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包括银、证、保在内,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涵盖所有主要类型的金融机构。
制图 by聂日明

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党委与业务两条线的管理,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时代,地方性金融 机构的党组织设置、领导关系和工作职责,由地方党委参照本通知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规定。城、乡信用合作社的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县委领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跨地区分支 机构的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领导。演变到现在,各地情况均不相同。
典型的人事任命案例: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
招商银行,为股份制银行,招商局轮船为实际控制人。马蔚华为该行第二任行长,2013 年年中为招商银行第八届董事长届满换届之时。换届之初,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议案》,其中执行董事候选人 3 名:马蔚华、张光华、李浩。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股东董事 9 名、执行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6 名,共 18 名董事组成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对 3 名执行董事候选人和 6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以普通决议案进行等额选举,即选举执行董事和独立 董事的表决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马蔚华原定是可以继续执掌招商银行的。
但随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审议通过了取消原提交到本次 会议审议的该项子议案,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马蔚华先生按其本人意愿,不再参加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提交了《审议及批准委任田惠宇先生为本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提案。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田惠宇先生为招商银行行长。2013 年 9 月 9 日,招 行公告,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银行田惠宇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复 [2013]454 号),核准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与招商相近,工商银行行长的人事任免也基本类似,虽然在组织架构与法律程序上,中管金融企业满足了董事会基本需求和法律要求,但实际上,企业是没有发展自主权的,董事 会并不能代表出资人的角色行使权利。新的国有银行董事会虽可以依据《公司法》有权向中 组部建议罢免行长,但考虑到中央国有资本和地方国有资本对金融机构的控制,目前还没有 出现董事会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这种奇特的人事任免权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权、《公司法》等存在冲突,现实中也爆 发了相应的案例。
任职资格审核与组织部任命高管( 银函〔1999〕281 号)
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修订《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时,征求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意见,1998 年 7 月 17 日中组部函复:“鉴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的任职,中央均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 有关方面(包括人民银行对其任职资格)的意见,因此,金融系统属中央管理的干部任职前 可不再单独进行资格审查”。中组部的意思为,中组部任命的金融机构高管,监管机构无须 再履行核准职责。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回复为,“我行认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是我国法律授予中央银行的职责,也是国际通行原则。为了加强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妥善处理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我行起 草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的组织部门考核 任命干部关系的意见》(附后),现送你部进一步征求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在我国有 关干部的任命由党组织决定,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公布。为此,需要妥善处理好人民银行依法审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与党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干部的关系”。为此,央行坚 持“中央组织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后,要由拟任职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任职资格审核申请,由人民银行发出任职资格审核文件。
所有权(出资人)与人事任免权的冲突:中再集团董事长刘京生辞职(中管金融企业“人事权”之争,《金融世界》2012 年 08 月号)
2008 年 8 月,中国再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刘京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呈,《中 国金融》报道称,薪酬问题是导致他离开的直接导火索。
中央汇金公司在注资中再集团以后,其时谢平为汇金公司总经理,风格强硬,以现代公 司治理机制,向企业派驻董事并介入公司决策。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高管,当时,刘京生年 薪为 200 万人民币。中央汇金认为中再集团的高管薪酬发放程序存在问题,高管薪酬的考核 及发放并未经过董事会讨论。公司董事长的薪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这一质疑完全符合现代 的公司治理原则。
但中再集团方面则回应称,刘京生的薪酬标准是“党委定的”,而所谓的党委,是指上 级党组织,亦即中国保监会党委。“表面上看,这是中再集团的董事会与党委之间的矛盾。 但实际上,很多人都知道,董事会的背后是大股东中央汇金,而党委的背后则是保监会。”
最终,刘京生未能进入新一届董事会。
2009 年6月,中再集团领导班子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任免权,从保监会划至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公司”)。划转后的中再集团人事任免权和党、团、工会等组织关 系与中投对接,保监会只负责对中再集团高管的资格核准,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行政审批。
6、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 10是金融机构中最为庞大的、最具寻租空间的权力,其准心就是以市场准入、 业务审批为主的管理,近年来经营监测越来越成为央行、银监会的主要工作重心。
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机构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分支机构设立、人事任命核准与终止等。
第二,业务监管:金融产品的各个方面(价格、面向对象、治理机制等)。
第三,经营监测:以合规和风险防范为基础的各类基于指标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
业务监管权、所有权与人事任免权的冲突:央行设立上清所边缘化中债登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设施。但由 于设立之初央行未考虑过其后来的影响会如此之大,中债登的财务与基础管理在财政部,人 事任免权在银监会党委,央行拥有业务监管权。显然财政部是中债登绕不过的重要的主体,
于是,央行决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对口监管的机构做大、做强。尽管业务高度 重合,但人事权分属两个部委的中债登与上海清算所之间几乎没有任何交集。名义上,上清 所执行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称 CCP)清算机制,区别于中债登的双边清算 机制,丰富了市场的竞争。但央行将其负责审批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逐步移至上清所。 2013 年债市危机以来,央行借此债市整顿契机,加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管理,未来中 债登将更加专注于国债、央票和金融债。而企业的信用债将更多集中于上清所。
7、财权等基础管理
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分置,不受《公司法》等法律约束,更体现在资产转让、收益回 报、薪酬制定等方面。从 2003 年至今,中管金融企业(非金融央企的相关职能已经移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基础管理职能,主要由财政部金 融司承担,包括负责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即相关的统计备案工作;负责金融机构 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拟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 监督其执行,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的拨备和核销政策及报批等。
8、不算结论的小结
从股权上来看,财政部是中国金融系统的实际控制人;从业务监管权来看,对中国金融系统来说,央行是相对强势的控制人,“央妈”称号也缘于此;从人事任免权来看,银监会的人事任免权覆盖到的资产总额是金融系统内最大的。
但控制权也无法一概而论,被控制机构对监管机构甚至更高层的游说能力惊人。金融系 统中,四大行对国务院、央行和监管当局的影响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会的负责人一般都从 四大行中产生,四大行的负责人又从监管当局中产生,金融高官与机构高管交替升迁的路径 已经程序化。所有的监管机构在监管金融机构时,都需要考虑被监管机构领导人未来的可能性,不可能无差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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