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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途径

发布时间:2021-06-15 21:40:36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无外乎上市退出(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并购退出,转让退出,清盘退出这些方式。

②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投中集团日前发布的《2010年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共有220家具有VC/PE投资背景的中国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实现了IPO,创历史新高;而VC/PE机构通过这220起IPO共实现了480笔退出,涉及金额达373.74亿美元,占中国企业年度IPO融资总量的35%,退出案例总数和退出涉及资金规模均创下历史最高水平。
从各个资本市场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来看,深圳创业板仍是退出回报率最高的交易市场,达到12.13倍。此外,深圳中小板及上交所分别为9.38和7.03倍,境内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为10.40倍,但相比2009年境内资本市场17.06倍的平均账面回报率,2010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境外资本方面,中国企业在纽交所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最高,达5.71倍。纳斯达克为2.81倍,港交所最低,仅为1.64倍。境外市场平均账面回报率为3.50倍。投中集团分析认为,创业板的推出使企业普遍获得较高估值,给投资机构带来高额回报。
在这220家实现IPO的中国企业背后,共有269家VC/PE投资机构得以退出。IT行业是让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获得回报最高的行业,平均账面回报率达14.62倍。业内人士认为,对于VC/PE而言,随着资本市场对企业估值趋于理性,其在未来通过IPO退出的回报率有可能持续下降。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著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像07年那样受青睐。而且由于IPO的高昂费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的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具体的政策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几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着障碍,以下就是具体分析:
1.公开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碍。我国资本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实现IPO上市的机会很小且成本过高。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并不能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化建设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使命。以上情况导致大批企业绕道海外市场上市,但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持续增加并十分昂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这为我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又设置了不小的障碍。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2.企业兼并与收购体系有待完善
并购建立在股权流动的基础上,需要有股票股权交易市场。而我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允许上市流通的是社会公众股而非法人股,多数中国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通过非上市的股权转让实现的。这样的退出方式会导致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正常发展。
3.回购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于回购方式来说,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非减少其资本。这个法条很明显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发展不利。
4.交易状况混乱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尚缺乏法律依据,转让交易上存在着重大障碍。并且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极度萎缩,交易混乱,缺乏监管。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国不现实,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
清算或破产这一退出方式损失较大,经常是被迫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
三、消除退出障碍的分析及建议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没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私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对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并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以股份转让形式退出;新修订的《破产法》也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破产清算时退出的漏洞;在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应该尽量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使政策带有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倾向。这样才能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沪、深两个主板市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虽然京、津、沪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一些企业的产权和股权转让业务,但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交易体制来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国性三板市场。单一的资本市场层次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和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处于被动的地位。构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构筑融资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显著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积极性。

③ 私募基金怎样通过IPO方式退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

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发现,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3)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途径扩展阅读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退出的整体运作过程。每个投资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特点,其运作通常低调而且神秘。

从某种程度上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回报水平,是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机密。虽然我们可能无法知道各个投资机构在具体的投资运作中的许多细节,但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再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IPO 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根据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发现,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
1、能够让投资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回报。
对于PE的投资方来说,通过IPO退出能使其获得较其他方式更为可观的收益,一般可达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相应较高,基金公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可以获得超过预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融资额高达15 亿美元,其投资者软银、高盛约获得超过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资市场对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的回归和投资的价值凸显,资本市场的放大效应,使得PE退出获得高额的回报。
2、是实现投资者、企业管理层、企业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径。
在投资者获得丰厚回报的同时,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所持股份也会因股市较高的市盈率而获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级市场套现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被投资企业也由私人企业变为公众企业,除了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强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IPO所募集的资金有力地保障了企业规模经济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满足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扩张的需求。企业为成功上市经历的股改、完善治理结构、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也为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从而对企业长期发展有着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3、有利于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标企业IPO的成功,实际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资本运作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肯定,不仅提高了目标企业的知名度,同时也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退出所获得的丰厚收益将吸引更多有着强烈投资愿望和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前来投资,以便更好地开展下一轮私募股权投资。另一方面,在市场优质项目源较为匮乏的时期,IPO退出的成功也会扩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为其获得优质企业项目资源创造了条件。
IPO作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实现PE和目标企业双赢的效果。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1、上市门槛高。
各国股票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都比较高,因为涉及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其监管十分严格。拟上市企业需要满足诸如主体资格、经营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较高规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业望而却步,而PE的投资收益也可能因为退出渠道不顺畅而有所减少甚至发生亏损。鉴于此,创业板上市成为了新兴中小企业的第一选择。
2、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
即使被投资企业满足上市条件,繁琐的上市程序使得企业从申请上市到实现上市交易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再加上对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原始股东持股锁定期的规定,PE从投资到真正退出之间的周期相当长。从机会成本考虑,在等待IPO退出过程中,市场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资机遇,可能会错失更好的投资项目。

⑤ 私募基金可以中途退出吗

这个如果你的不是投顾产品 可以提前清盘 没有关系 不过现在协会系统 上了新系统,清盘需要哪些材料 目前还想还没定好

⑥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几种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IPO)、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外部转让以及清算破产等。

1.首次公开发行(IPO)

首次公开发行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好也是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之一,它代表了资本市场对该公司业绩的一种认可,能够为PE及被投资企业带来最大经济效应。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角度说,其可以投资者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通过在市场上套现来实现投资收益;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而言,企业上市则意味着企业既保留了独立性,又获得了从资本市场上持续融资的途径。

2.目标公司内部收购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包括公司回购,其他股东或管理层受让等。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其都是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回购企业股份。企业的经理和管理人员,通常对公司都非常了解,他们拥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但尚未达到公开上市的要求时,若企业管理者充分相信企业的未来,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内部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而使其实现退出。

目标公司内部收购能够使目标公司买回失去的那部分股权,这种投资操作简便,投资时间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迅速而彻底的退出,比较适合投资额比较小的投资。

3.外部转让外部转让主要表现为股份出售,这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常见的退出途径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其中包括将股权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企业的竞争对手等战略买家,或者将其转让给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对于企业的影响较小,通常管理层也不会抵制和反对。但如果将企业出售给其竞争对手,会导致企业被其他人收购而失去独立性,但现代企业已经走出了单纯竞争的格局,转而寻求双赢的合作机制,因而战略性的兼并和收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购有望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一个热点。

4.清算或破产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迫不得已选择的一种退出路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发现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就需要果断退出而将能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根据统计,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概占风险投资基金的32%,该方法一般仅能收回原投资总额的64%。另外,破产清算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因此退出成本较高。



不同的行业在这四种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总体上看回购的比例最高,兼并收购(M&A)的比例其次,公开上市(IPO)与兼并收购(M&A)接近。生物技术、物流、医疗保健、计算机相关产业、消费品的企业的公开上市(IPO)的比例较高;电子元件、工业品、医疗保健的兼并收购(M&A)的比例较高;电脑企业的清算破产的比例较高;消费品、工业品、能源、电子元件、通讯、软件业的企业的回购的比例较高。

⑦ 有限合伙的成立与退出机制问题

第一条 应该需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 从而使有限合伙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销售的话不需要了 反正你们有合作方代销

第二条 应该是可以非货币退出的 没见过有任何硬性法律规定一定要实现货币退出 不过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太清楚

⑧ 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人可以退出吗

可以,请先做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再去AMBERS系统做产品的业务变更(此模块未开放);如果是转让,请先签署转让协议——线上/线下资金划转,并审核受让方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再完成上述操作。

⑨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权基金退出方式如下:二级市场交易卖出、IPo上市卖出、大股东回购、并购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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