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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协议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1-05-09 17:06:43

私募基金合同要点有哪些

明明白白看费用
大多数私募产品的认购起点,即最低认购额为100万,偶尔也有50万的认购起点(如朱雀5),部分私募的认购起点超过100万,如200万(汇利优选、从容优势等)、300万(如尚雅1,博颐精选等)。其实,超过300万目前已经不算在信托50个自然人的限制中了,所以,300万目前是私募的最高准入点了。
投资人来说,由于私募单只产品金额较大,手中如果没有200、300万的金融资产,并不适合购买私募。另外,在选择产品时,如果有300万准备投入私募,如果不是对某家私募有特别的偏好,相对于购买一个300万门槛的基金,不如拆开来投两三家私募会比较好,这样相对来说可以分散风险
私募的认购费基本为1%,是价外收取。以100万的认购额为例,投资者需要支付101万,其中的1万就是认购费。也有些产品没有认购费(如混沌一号、扬子二号等)。私募还有另两块费用: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浮动管理费率(业绩报酬费)。前者加总一般在1.5%-2%之间,后者各私募产品基本都是20%。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比较简单,比一下就明白高低,而业绩报酬费的收取,却比较复杂。比方说,其具体收取水平和收取频率是有关系的。频率越高,对投资人越不利。但太低的频率,也可能使私募管理人失去做好业绩的动力和生存的基础(总是提不到业绩报酬,团队很难发展壮大)。就目前来说,私募业绩报酬征收的频率从每周到每年或到产品时间期结束后才收取都有。
费用能便宜些,对投资人当然是好事,而且,如果费用超过了合理水平,投资人是应该慎重考虑的,毕竟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大发展,私募产品目前也比较丰富了。不过,对投资人来说,更重要的是选择合适自己的私募产品,而不要过于看重费用。事实上,好的私募,一般也是倾向于收取一个市场化的费用的。
看清流动性的局限
私募基金的流动性远不如公募,首先是绝大多数私募都有1个至少6月的封闭期,期间一般不允许赎回,或赎回需要收取较高费率(3%),封闭期结束后才免赎回费。例如,星石3在认购后6个月内不可赎回,认购后6个月至一年为过渡期,赎回费率3%,一年封闭期结束后无赎回费;还有些私募基金依据时间来确定,如合志同方,赎回费在自信托计划成立后2年内为1.5%,2年后为零;少数私募产品不收取赎回费,如新价值1。
此外,结束了封闭期,可以开始赎回后,私募也不是每天都能赎回的,而是需要在指定的赎回日才可办理,一般是每周、双周或每月一次。因此,私募在流动性上有较大的局限性,这对需要较强流动性的资金来说并不合适。
投资范围与限制
从投资范围来看,私募规定的都较为宽泛,一般都包括法律范围内许可的股票债券、基金、其他理财产品等。但一些设计较激进的产品还留下融资融券、投资权证的口子,如从容较激进的从容成长系列等。
关于投资限制,一般会从ST股票、持股额占信托资产比例及持股额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这几个维度来确定。限制较严的不允许投资ST股票,两个持有比例会限制的较低,如5%或10%。而较为宽松的则可以投资于ST股票(也有比例限制),两个持有比例较高,一般为20%或30%。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上的规定,可以帮助投资人了解产品的激进程度和风格,有利于投资人更好地选择合适自己的产品。比如说,希望买稳健一点的产品的投资人,可以选择不做融资融券,不做权证,以及限制较严的产品。而激进的投资人,可以选择一只合适的产品,尽情享受私募在投资上的灵活性:各种金融产品均可涉猎,可以集中一个行业,集中4只个股,这在公募中,是不可想象的。

Ⅱ 私募基金无托管协议怎样防范风险

无托管协议的话需要明确各方的权责,在资金转出上要严格把关。如果你是投资者建议必须有托管的产品才去投资;如果你是管理人,建议增加个托管行,这样出了事情可以规避部分法律风险

Ⅲ 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只签管理合同不签托管协议吗

基金协会那里是要单独上传托管协议的。
托管协议是具备证监会颁发的托管资格的十三家券商签署的协议,在协会备案信息公示中可以看到产品托管人名称的;综合服务协议(管理合同)是不具备托管资格的券商在经过基金业协会审查后从事私募服务工作的时候签署的,在协会产品备案信息公示中托管人一项是空白的。

Ⅳ 私募基金合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了解产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产品设计及运作有其特殊性,具体工作时应了解公司运作和决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资者问题
《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规问题
投向合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首先需注意,未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
关于产品的投向,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六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项目。
基金业协会根据该规定制作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的,暂不予备案。
四、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四条: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超过1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注意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直接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结构化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六、注意运作中形成“资金池”问题
1、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2、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3、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4、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七、注意关联交易问题
总的风控是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2、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费用;
4、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5、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八、注意运作中策略变动问题
运作中策略变动也是一个重要的风控要点。证券投资基金策略变动和股权投资基金投向项目后,公司经营范围变动一样。需要注意。
产品的策略和设立时的风控要求是风控标准。产品的策略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关系到产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权投资中公司主营业务变动业关系到基金是否会取得预期的回报和收益。
所以,产品风控人员应该讲产品运作中的策略执行情况作为一个关注的风控要点。
九、注意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问题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就是我们说的月报、季报、年报。不按时披露,协会会处罚。披露的对象,投资人和协会。
十、注意退出问题(私募举牌减持及股权基金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定增或者对上市公司举牌还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减持的风险。《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上述期间不得买卖该股票。第四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风控应注意这个规定,在产品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时做相关风险提示。
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讲,基金退出主要有股东回购、ipo、挂牌上市等途径。退出的时候如涉及金额较大,注意税收问题。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风控应对,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完善相关协议,做好证据准备

Ⅳ 私募基金托管人有哪些要求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Ⅵ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主体应该是

成立一个私募产品最少有五个参与方,五个合同。四个参与方分别是投资者、私募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资金信托合同;私募公司和信托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合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签订证券经济服务协议;信托公司、银行签订资金保管合同。

Ⅶ 私募基金托管及外包业务的特点有哪些

托管外包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运营外包、销售管理、投资交易、杠杆配置、研究资讯和流动性支持等一揽子服务。

目的就是帮助基金管理人从行政事务和资金募集等问题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此处,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中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

拓展资料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

依据《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Ⅷ 契约型私募基金如果不用托管,需要注意些什么

不托管的话需要备案的时候出具无托管协议,证明资金的安全性有保障,并让所有投资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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