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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保险经纪

发布时间:2021-05-19 10:26:02

1. 保险经纪公司都有哪些

2006年2季度
保险经纪公司经纪收入前10名排名情况
排名
名称
营业收入(万元)
市场份额(%)
1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8824
13.52%
2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815
5.84%
3
韦莱浦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069
4.70%
4
达信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035
4.65%
5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816
4.31%
6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677
4.10%
7
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466
3.78%
8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703
2.61%
9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691
2.59%
10
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630
2.50%
合计
31728
48.60%

2.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简单来说,保险公司是“专卖店”,而保险经纪公司则是“保险大卖场”,和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业务合作。
应答时间:2020-08-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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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石油自保公司是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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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中石化,原来是一家,以前的中国石油部,后来为了加入wto,避免垄断,分成了两个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具体来说,中石油的油田多,中石化主要依靠外国买入原油。
如果你想进入中石油,中石化,最好提前打听一下你要进的公司具体名称。中石油在北京有200多家单位,入中油总部,销售公司,昆仑燃气,润滑油公司,中油物装,东方物探等等,各单位待遇不同,有好有坏。
也就是说好单位不容易进,差单位进容易,你要是想进加油站当加油员,最方便。
给你个建议,没有个关系过硬的局级亲属在相关公司机关,最好不要到这种地方来。
石化基本同样。

4. 什么是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

现发布《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马永伟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第四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第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二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经纪公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第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做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公司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东;
(四)变更组织形式;
(五)变更股权结构;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凡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核发。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时,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公司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经纪活动。
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所经纪的业务应与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时,可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常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按客户要求说明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佣金。
第四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帐户。
第四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建立经纪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经纪的险种、代领的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代交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经纪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对应解付的保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五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
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1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公司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住所、股权结构、股东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或违反规定异地开展保险经纪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金或赔款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保险经纪公司与客户串通骗取保险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开设账户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5.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到底是干什么的,和保险公司有关系吗

你可以简单理解为中介
保险经纪公司就是中介公司,保险经纪就是中介人
因为保险合同其实是比较需要专业知识的,普通人搞不明白,搞不明白自己要啥,搞不明白花多少钱,买啥,合同写的东西看不懂理不清,找个明白人帮自己弄。但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他虽然懂,但他不是第三方,他当然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不客观,所以呢就有了经纪公司。
那么这些中介就是来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帮你买保险的,还有后续理赔服务一般也有。从前到后的服务。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你告诉他们你的需求,他们帮你配置保险。各方比较下来,最终购买的可能重疾险可能选A公司的,医疗险可能选B公司的,年金险可能选C公司的对你最好,最符合你的需求。如果你找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那么他们当然希望你全部的只买自己家的产品
跟房产中介有点类似吧。各个房地产公司的房子都有。你说你家几口人,希望几室几厅,周围交通怎么样,什么价位等等。然后他帮你筛选合适的再挑,买了之后还带着你办各种手续,减少你的麻烦什么的。

6. 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有什么区别各是什么

什么是保险经纪?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什么区别?保险经纪公司与客户、保险公司是什么关系?
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险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与代理人最大区别:代理人受雇于保险公司,为其所受雇的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而保险经纪人受雇于投保人(保险客户),不仅可以横向比较各公司条款优劣,还可以根据投保人情况,为其量身定做。其中在为企业定做保险计划后可作为企业代表向各个保险公司进行招标;保险经纪公司不受险别的限制,既可以安排非寿险和寿险,也可以安排再保险,在个人险中涉及包括责任险、信用险、投资险、健康险、财产险(汽车房地产)、意外伤害等在内的所有险种,经纪人可根据客户的风险情况,为其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60%的风险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规避,其余风险需要通过非保险的方式进行管理。如果保险业是销售柜台的话,保险代理人就像是站在一个特定产品前的专职推销员,而保险经纪人则是帮助你采购保险产品的秘书或顾问。他不偏向于任何一个产品,而是完全根据顾客需求,选择同类产品中最适合消费者的。
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因为保险经纪人是为客户采购保险产品的,最终还要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的增加会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大幅增加,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因此,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不管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都是有利的,它的产生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结果。

职业分工:保险经纪人不是单枪匹马出战的,而是以团队的形式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和采购服务,按其职能不同,可分为市场开拓人员、风险管理工程师以及客户服务人员。

市场开拓人员主要的工作是了解客户的需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结合当前保险市场的情况,为客户量身制作最合身的"保险套装",市场开拓人员必须具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熟悉保险市场的变化发展,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有广泛深入的了解。

风险管理工程师不仅要具有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还要有较高的相关行业的技术知识。在为企业投保时,必须对该行业有深入的了解,保险经纪公司一般设立专业部门,如航天风险部、水利风险部、电力风险部、医药风险部等,使不同行业的企业都可以对号入座,为其提供对口服务。另外,精算师也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得力助手,其主要职责是在与保险公司谈判时,利用精算师的专业优势,切实维护客户利益。
客户服务人员主要任务是在整个保险期内,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投保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客户服务人员必须熟悉保险市场,必须具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
可见,保险经纪人绝不是个人行为,而必须团队合作,发挥"智囊团"的作用,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服务。
成就感: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企业或个人不了解保险,保险知识匮乏,属于弱势群体。作为保险经纪人,最大的成就感就是帮助弱势群体化险为夷,为投保人安排安全合理的保险。
工作目的:使保险更保险,追求投保人保险零风险;用最少的钱买最好的保险。
最大困难:社会不了解,但责任不在社会大众,因为保险经纪人在中国为新兴职业,必须要走过一个从陌生到逐渐被社会认知的过程。大中型企业中90%的企业对保险经纪人一无所知,40%的客户持疑惑态度。在发展初期由于保险经纪行业太小,各保险经纪公司需要互相帮助,资源共享,结成联盟,才能促进行业发展,他说:"就像食品街一样,众多餐馆饭店扎堆竞争的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客人,并提高自身的档次,现在的保险经纪业就需要扎堆效应。"
素质需求:对非寿险、寿险、再保险、风险管理等各方面都要比较精通,而且对金融、财经、法律等相关知识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收取费用:两种形式:投保人委托经纪人为其提供包括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办理检验、索赔等等在内的一整套的保险经纪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必向经纪人支付报酬,因为在投保人所缴保费中已经包含了中介服务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公司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将这笔费用支付给保险经纪公司。另一种是,客户并不投保,或并不通过经纪人投保,只是要求保险经纪人为其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或要求经纪人为其代办索赔时,应按双方约定向经纪人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客户群:目前,保险经纪人面向的客户主要是大中型企业,财险的份额要明显高过寿险,个人寿险方面情况比较复杂,在市场价格基本统一、市场价格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还不具备足够的竞争力。
就业前景:长青职业,在欧美等国100多年来从未衰退过,并一直为白领职业。中国市场缺口极大,目前从业人员为1万人,而保险代理人为110万,在5年到10年内经纪人数量应发展到20万到30万人之间,但这还远远不够。
薪金收入:属于高薪职业,美国保险经纪人平均年薪约在30万美元左右,中国目前有一定客户群和知名度的成功的保险经纪人年薪在15万元至50万元之间。
近几年随着大众保险意识的提高,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人们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已经不再陌生了,但对于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人为何许人也却知之甚少,甚至有很多投保人认为各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是经纪人。张女士刚刚为两岁的儿子投了一份健康险,她告诉记者,自己接受的是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上门推销服务,而自己一直就认为他们就是所谓的保险经纪人。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像张女士这样认为"保险经纪人就是上门推销要我入保险的"人占了绝大多数。
不仅仅是大众,许多保险代理人对经纪人的了解也只停留在书本和耳闻上,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资深代理人介绍,自己从事保险代理已经六年多了,也只是简单地接触过几个保险经纪人,大家也只是作为朋友,在业务上并无接触。而许多入行时间较短的代理人,也只是在代理人考试中对保险经纪人有过初步的了解。他说:"我个人认为,现在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发展还很不成熟,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也不乐观,其业务主要在财产保险、海运航运保险和大型团体寿险等方面,而在个人寿险方面没有太大的空间供其发展。"
据业内人士分析,保险经纪人社会认知度低主要是因为中国保险经纪人市场起步晚,从2000年6月在北京成立全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至今,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市场还处于"婴儿期",通过保险经纪人完成的保险业务,仅占到总保费收入的1%左右。
保险经纪业在欧美有近200年的历史,其中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则超过了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像1912年撞冰山而沉没的铁达尼号就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保险。在许多国家,保险经纪人与医生、律师一样,成为家庭三大顾问之一。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客户即投保人负责,帮助其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最合理的价格和最优越的承保条件,并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和各项增值服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优缺点有什么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优缺点主要有以下几个,至于买保险需不需要看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这篇文章《买保险需要在意保险公司吗?》。

通过保险公司投保的优点——知名度更高

说到市场上的保险公司,许多人都会想到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许多知名度高、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

购买保险时适当关注保险公司的品牌和实力是正确的,但是也不能迷信保险公司本身,而是更应该关注保险的保障内容和保费是否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通过保险公司投保的缺点——可选范围小,容易被忽悠

在前些年,许多朋友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介绍之下购买保险,保险业务员只能销售一家公司的产品,很多时候对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了解不多,或者了解也不能讲太多,免得“给竞争对手做广告”。

在健康告知时,一些业务员为了尽快促成交易,会劝投保人放“水”,不如实填写信息,为后续理赔埋下了隐患。

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优点—服务更全面

由于保险经纪公司多是线上服务,通过经纪公司投保虽然享受不到真实的一对一服务,但服务更加方便快捷。

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的保险知识科普介绍、产品的分析测评、再到投保人需求的分析,最后到协助理赔。

此外,保险经纪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除了在服务上面的性价比,在产品的保障水平方面也更具有性价比。

8. 请问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区别是什么懂行的进来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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