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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1-05-09 16:54:23

⑴ 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是否要缴纳税收有没有相关政策依据以及优惠政策

你好,没有专门的理财收益税种。理财收益和个人其他收入一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方式缴纳,也没有什么特别优惠和减免。

⑵ 请问关于“投资理财公司”的国家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

非常具体的政策、文件和法规应该是没有的,没有专门针对这一类公司的文件,不过,你可以在各大门户网站的财经、投资、理财版块中多看看,有相关的新闻和报道中会提到一些。不过,话又说回来,所谓的政策、文件又能怎样,有什么是按照文件走的,即使你找到了,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希望对你有帮助。

⑶ 国家对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有哪些政策

1.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具体你可以找一下这个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⑷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规定有哪些

最近,银行理财收益率超5%已成常态,甚至超7%的产品再现“江湖”。这种理财产品收益的节节攀升,不但吸引了个人投资者,也令A股上市公司嗅到了“钱味”。据统计,6月份以来,已有298家上市公司耗资629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不过今年以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已经开始不淡定了,年初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理财等财务投资领域。对于广大股民和实体经济发展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此外,投资者还要留意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比例情况,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市公司应该及时披露。

对于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规定,相信监管层后续会继续完善相关规定内容,更有效的发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作用,而不是简单的用投资者的钱或者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财务投资。

⑸ 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

普通老百姓的投资意识越来越强。近一段时间股市低迷不振、楼市深陷调控,老百姓投资、理财、抗通胀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而最近几年银行的理财产品到期总是能获得事先承诺的收益,让很多普通百姓误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很安全、收益很稳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逐渐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品种。
销售理财产品须明示风险
然而银行的理财产品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万无一失。银监会于2011年8月28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要求了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必须明示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这次出台的《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规定:在风险的揭示方面,《办法》要求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要制作理财产品的专业风险揭示书,特别强调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内容。比如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等信息。而且还要求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此外,还有专门的客户权益须知单页等内容的规定,目的就是要投资者明确知道自己投资的产品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风险有多大;另外,还提出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相关规定,被业内认为是这个《办法》的最大亮点。

⑹ 国家对银行理财有什么新规定

国家对银行理财的新规定,
是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祝你好运。

⑺ 与个人理财有关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金融投资税收介绍
(1) 个人所得税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银行存款在1999年1 1月1日以后孽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2007年8月1 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购买股票的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含国债,但不含股票)的所得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基金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以及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价差收广得税:
11.个人炒多卖外汇取得的所得,目前在实践中暂不对其课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购买储蓄性的寿险利息所得,目前在实践中也没有对其征税;
13.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并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4.自20 1 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股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16.相关金融产品税收政策梳理:
(l)国债:我国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2)基金: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
-1 3 l信托产品:目前我国对信托产品本身收益暂无征税规定,而是按照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
(4)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在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税务部门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还要求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对于保险理财产品、分红型保险、投连险等收益型保险的所得,税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印花税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2008年9月19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为千分之一。
二、住房投资税收介绍
个人所得税‘ (一)出租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o2.个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房屋租赁收入中扣除。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规定的税率为20%)。
(二)出售自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o。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2.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国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准备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视其重新购买住房的金额,对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免税。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8月1日起,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二、营业税
1.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作出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2.个人出租住房,要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全部租金收入。“服务业”税目的税率为5%,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3.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所谓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3.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冷有关费用;4.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土地培睁税的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超率”中的“率”+是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额的比率、土地增值税税率如表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四、房产税
1.按照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的非营业用房即居民的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要课征房产税。
3.从2010年开始,房产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并且已有试点向城市开征房产税。
五、契税
1.契税的税率为3%。5%的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这个税率幅度范围内自行决定。
2,个人购房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如果交换的价格相同,免征契税;如果交换的价格不等,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就差价款的金额缴纳契税。
3.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4.自2008年1 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2010生10月1巳起.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下调,对出售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印花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零点五
2.购房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时,要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税率为千分之零点零五。
3.个人从国家有关部门领取房屋产权证时,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印花税,该印花税为定额税,税率为每件5元。
4.个人出租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要按照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5.个人出售已购住房,签订产权转让书据,要按所载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贴花。

⑻ 投资理财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
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
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
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
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
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I
期未清偿的; 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
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
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⑼ 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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