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之後買的保險該怎麼分可以現金價值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另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保單
(一)退保。雙方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價值雙方平方即可。但退保的缺點是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得到的現金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一般夫妻不會選擇此種分割方式。
(二)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系消失,保險利益不存在,不能再為對方投保,因此雙方可通過保險合同的轉讓來實現對保險合同利益的分割,實際也就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對於通過轉讓取得保險合同的一方,理應按照雙方均認可的價格,支付相應的折價給對方。
此種保單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險人要求續保的情況下,保險合同效力如何?筆者認為在解決此爭議時應體現出意思自治原則及被保險人中心主義的理念。在人壽保險領域,有許多特殊類型的保險,比如生死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分紅保險等。這些類型的保險,如果離婚時進行分割處理,依據保險合同現金價值得到的折價款與保險合同應有的價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為了盡可能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官應秉持能動司法理念,告知當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紅之後或者發生保險事故並取得保險金之後,再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應當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交納的保險費和離婚後交納的保險費的比例來確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