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你好,請問一下,做保險為什麼要交保證金
不成文規定,歷來如此
1.防止輕易就不幹了
2.所謂的培訓費
❷ 做保險要交保證金嗎
保險法里沒有一條要求從事保險工作的員工繳納保證金。所謂的保證金是保險公司單位向國家繳納,由國家指定銀行機構保管作為破產產清算債務時用的資金。跟從事保險工作人員沒有一分錢的關系。
❸ 聽說做保險行業入職要交保證金
入職是指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才叫入職,保險公司里只有正式編制的內勤才叫入職,那個是按照國家法律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估計你說講的是代理人,也就是外勤業務員,這個是簽的代理合同,與保險公司沒有任何勞務關系,所以不叫入職。現在國內的保險公司做代理人都收取一定的押金又稱保證金,100~500都有,不同公司不同地方收費不一。
❹ 從事保險行業要交保證金嗎
要交300的保證金離職了退還你
❺ 進入保險公司都必須要交納保證金嗎
加入保險公司是要繳納500元的押金,這個是保監會規定的。如果日後退司離開,保險公司是要退還給你的
❻ 請問剛進保險公司都要交保證金嗎
是的,500元
離司可退
行規
我們都交了。
你想近哪家公司?
可以考慮中國人壽。
❼ 聽說做保險這行要交履約保證金要交么
不需要交的,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履約擔保、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准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要等合同預付款金額,以體現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和投標保證金無關。按招投標法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為招標控制價的2%且不得超過80萬元;履約保證金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10%。
一般而言,履約保證金金額會高於投標保證金。在確定了中標人且雙方簽署合同後,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可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不足數由中標人補足。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放棄投標或中標後放棄的,招標人可沒收其全部投標保證金但不可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履約保證金一般隨進度款同步返還。
四、根據國務院《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8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7)做保險需要交金融保證金嗎擴展閱讀: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此時,招標人可以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
原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原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8條規定,招標文件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5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9條均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❽ 從事金融、保險行業都必須交風險押金嗎
500元的風險抵押金在每家保險公司都要交,一些其他金融機構收取的更多,這項收費屬於金融行業的合理收費,用於防範道德風險,符合金融行業的從業法規,是合理的.
另據了解目前只有恆安標准人壽保險公司對代理人採用職員制,絕大多數公司與代理人簽定的仍然是代理合同,轉正後參加的也僅僅是公司員工的團體醫療保險,建議在這個問題上多做考察.
收取的500元風險抵押金在你辦理離司手續時會全額退還,不會以此對你形成任何約束,這點請放心.
具體的法律法規因手頭無相關資料,不敢貿然回答,但屬於合法收費是事實.
❾ 保險從業人員要交信用保證金嗎
1.保險銷售人員進入保險公司是有信用保證金繳納的。
舉例:平安500元
泰康100元
太平300元
人壽500元
2.在業務員辦理離職時憑發票收據退回保證金。
❿ 保監會有規定從事保險行業的人要交500元的保證金嗎
沒有。不需要保證金。
1、保監會從來沒有交保證金一說
以往保監會要求過從業資格考試。所以有的保險公司收考試費。現在這一項也取消了。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2、從業交保證金不符合《勞動法》規定
《勞動法》從沒規定過入職要先給單位交保證金。
有些用人單位收這個錢沒有法律依據。甚至還有騙子冒充公司人員收取保證金斂財。
附錄: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