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商品轉讓如何繳納增值稅
轉讓金融商品增值稅計算:
金融商品轉讓,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為3%。
轉讓應交增值稅=(3000-2500)/(1+6%)×6%
用售出得到的價款減去成本。
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金融商品轉讓賬務處理規定:
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賬務處理。
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等科目
交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
借:投資收益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②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有金融商品轉讓,但是不包括購入金融商品行為是什麼意思
這樣想,有收入才要交稅,轉讓金融商品時取得了收入,所以要交稅,而購入金融商品的環節是發生支出,是不交稅的。
③ 金融商品轉讓營業稅可否這樣理解:賣出價不扣除賣出過程中各稅費,買入價要扣除各稅費
買價和賣價都是不含稅費,都是單純的成交價。如果題目中有「其中」或「包括」的字眼,都應該將其換算為不含稅費的賣價或賣價
買價和賣價都是指原價,是證券本身的價格,買入價不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稅金,賣出價不得扣除稅金費用。稅法之所以這樣表達,是因為,買進和賣出過程
中都要支付稅費,買入證券時,發生資金流出,支付稅費也是資金流出,二者是貨幣的同一流向,所以說買入價不能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稅金。
比如購買過程
中,股票價格10元,稅費1元,稅法認可的計稅價格是10元。賣出證券時,發生資金的流入,支付稅費是資金的流出,二者是不同的流向,所以說賣出價不得扣
除稅金費用。比如賣價15元,支付稅費1元,這時應以15元為計稅價。
在題目中可能出現三種情況:
1.如購入價為50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3萬元;售出價78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33萬元,這里給出的買價和賣價均指原價,計稅依據=78-50。
2.如購入價50萬元,包括支付的相關稅費1.3萬元,售出價78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33萬元,這里的購入價中包括稅費,要剔除計算出原價,計稅依據=78-(50-1.3)
3.如購入價為50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3萬元;售出價78萬元,已扣除相關費用和稅金1.33萬元,這里的賣價已經扣除稅費了,要加上還原為原價,計稅依據=78+1.33-50
④ 營改增後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適用免稅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⑤ 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中哪些可以享受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享受免稅政策: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⑥ 金融商品轉讓計提增值稅如何做分錄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例1: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1月買入國債,買入價為106萬元。2017年5月將其賣出,賣出價為127.20萬元。該國債被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
解析:
不含稅銷售額=(127.2-106)/(1+6%)=20萬元
應納稅額=20*6%=1.2萬元
會計分錄為:
出售國債時
借:銀行存款
127.20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1.2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國債
106
投資收益
20
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1.2
貸:銀行存款
1.2
⑦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⑧ 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1.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4.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⑨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