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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發布時間:2021-05-18 23:10:23

❶ 在營業稅中,關於金融保險業計稅依據的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金融業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有三種方法:一是對一般貸款、典當、金融經紀業等中介服務,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或手續費收入全額確定為營業額;二是對轉貸外匯,按貸款利息收入減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三是對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差額為營業額。
1.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2.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本期的營業額。(單選性計算題)
3.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4.根據國稅發[2004]3號文件,對資本市場有關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按以下規定執行:准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准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准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託管費。
5.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做任何扣除。
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利息和委託貸款利息),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從2001年1月1日起由180天調整為90天)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以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計算題)
注意:(1)貸款核算期限:90天。
(2)結息日:流動資金的結息日為每個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
(3)貸款本金到期是指貸款兩年到期,兩年後沒償還本金,但是仍要計息。
例:某銀行2008年1月1日貸款給甲企業,貸款期限為1年,每季度的利息為100萬,3月20日如果該銀行收到甲企業的利息,借銀行存款100萬,貸主營業務收入——利息收入100萬。交5%的營業稅,借營業稅金及附加5萬,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萬。
如果到3月20日沒收到貸款利息100萬,借應收賬款100萬,貸利息收入100萬,也要計算繳納營業稅,借營業稅金及附加5萬,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萬。
在90天貸款核算期內應該實行權責發生制,90天以上是收付實現制。
但是到了6月20日仍未收到貸款利息,金融企業會計做紅字憑證沖減2008年3月20日確認的100萬利息收入,則借利息收入100萬,貸應收賬款100萬,相當於沖減了6月份的計稅營業額,變相退回了營業稅。
7月5日金融企業收到利息,借銀行存款100萬,貸主營業務收入——利息收入100萬,再次確認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如果貸款本金逾期了,2009年1月貸款本金未還,2009年3月20日金融企業還要計息,借應收賬款,貸利息收入;同時,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到了2009年6月20日,又用紅字憑證沖回,等到2009年的9月本息都收到,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利息收入;同時,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營業稅。
證券公司可以將證券交易時向客戶收取的傭金作為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如果證券公司給客戶的折扣額與向客戶收取的傭金額在同一張證券交易交割憑證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傭金額徵收營業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憑證或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傭金計稅營業稅中將折扣額扣除。
對於保險業,原則上也是以收入的全額為營業額。
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保險企業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營業稅。
「攤回分保費用」的解釋:
如果是境內分保險業務,初保人承攬一項保險業務,按照法 法律規定應該還有一個再保險人,就在中國境內找另外一家保險公司作為分保人,由初保人繳納營業稅,分保人不再繳納。
如果是境內外的分保業務,保險公司承攬一項標的物在中國境內的保險業務,收取2億元,給境外7000萬元,初保人按1.3億計算交營業稅,同時應該扣繳境外分保人7000萬的營業稅,如果發生理賠事項,境內的保險公司先向客戶賠付,再向境外的保險公司要求賠付,假設境外的保險公司返回給境內保險公司5000萬元,這5000萬元就稱「攤回分保費用」。5000萬當初交過營業稅,攤回時不再交營業稅。

❷ 下列有關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求具體解析

C答案是正確的,首先就是金融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代理客戶辦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是銀行不需動用自己的資金,依託業務、技術、機構、信譽和人才等優勢,以中間人的身份代理客戶承辦收付和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種金融服務並據以收取手續費的業務。所以他的計稅依據就是手續費的全部收入。所以這道題的關鍵在於傭金;簡單大個比方入手房中介的那個傭金,一般中介費都有買方或承租方出,傭金就是賣方或出租方給中介公司的報酬,簡單的可以這么理解。所以C答案是正確的。呵呵

❸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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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❹ 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增值稅一般計稅依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版)》(國務院令691號)第六條)

增值稅特殊計稅依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版)》(國務院令691號)第十六條)

2.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十三條)

3.納稅人以原材料、產品對外投資的,以投資額確定銷售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附件《增值稅計算管理辦法》第一條)

4. 納稅人對外扣贈應稅產品的,以及採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產品,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材料、 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附件《增值稅計算管理辦法》第一條)

5.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6.納稅人採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7.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8.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9.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於應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10.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繳納增值稅,以該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了石油作業用油(氣)量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計稅依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交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4號)第一條)

11.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第二條)

12.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

1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不包括以下資金項目: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39號)第二條)

14.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簡訊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名單見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39號)第一條)

15.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16.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17.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18.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19.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0.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21.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22.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拓展資料: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

因此,中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

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製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一種銷售稅,屬累退稅,是基於商品或服務的增值而征稅的一種間接稅,在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新加坡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稱作消費稅。

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 Maurice Lauré於1954年所發明的,法國政府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

網路-增值稅

❺ 保險業務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問題

你理解的是正確的。原因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分保業務由初保人為分保人代扣代繳營業稅。為了簡化手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明確,在實際繳納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繳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❻ 保險類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多少

金融保險業屬於現代服務業,增值稅,適用稅率是6% 金融保險業增值稅為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是6%,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適用稅率是3%。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6)金融保險業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可以分為:

1、生產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指在徵收增值稅時,只能扣除屬於非固定資產項目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稅款,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有的稅款。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因此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指在徵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稅款,未提折舊部分不得計入扣除項目金額。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於國民收入,因此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3、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指在徵收增值稅時,允許將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全部一次性扣除。這樣,就整個社會而言,生產資料都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僅相當於社會消費資料的價值,因此稱為消費型增值稅。中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❼ 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

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徵收范圍

一、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二、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4、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5、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三、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7)金融保險業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擴展閱讀

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二、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❽ 老師您好 在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裡面,金融商品的買賣中,計稅依據是賣價-買價, 這個怎麼理解

對於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結合以下總結掌握:
買價和賣價都是指原價,是證券本身的價格,買入價不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稅金,賣出價不得扣除稅金費用。稅法之所以這樣表達,是因為,買進和賣出過程中都要支付稅費,買入證券時,發生資金流出,支付稅費也是資金流出,二者是貨幣的同一流向,所以說買入價不能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稅金,比如購買過程中,股票價格10元,稅費1元,稅法認可的計稅價格是10元。賣出證券時,發生資金的流入,支付稅費是資金的流出,二者是不同的流向,所以說賣出價不得扣除稅金費用。比如賣價15元,支付稅費1元,這時應以15元為計稅價。

在題目中可能出現三種情況:
1.如購入價為50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3萬元;售出價78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33萬元,這里給出的買價和賣價均指原價,計稅依據=78-50。
2.如購入價50萬元,包括支付的相關稅費1.3萬元,售出價78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33萬元,這里的購入價中包括稅費,要剔除計算出原價,計稅依據=78-(50-1.3)
3.如購入價為50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3萬元;售出價78萬元,已扣除相關費用和稅金1.33萬元,這里的賣價已經扣除稅費了,要加上還原為原價,計稅依據=78+1.33-50
祝您學習愉快。

❾ 金融保險業如何計算營業稅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濟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 ◎ 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 金融保險業的適用稅率是5%。 ◎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額,一般是指從事金融保險業的納稅義務人取得的經營收入額。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包括貸款(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金融機構按規定存入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以及保險公司按規定存入各專業銀行的款項所得的利息,中國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和接受外貿、合資銀行轉收資本和營運資金的存款,轉存到國外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 2、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企業的貸款不徵收營業稅。但對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貸款或委託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徵收營業稅。 3、利差補貼不徵收營業稅,金融企業銷售支票等金融物品應徵收營業稅。 金融業的計稅依據如下: 1、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發放貸款取得的收入全額; 2、轉貸業務的營業額,是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 3、融資租賃業務,以租賃費及設備殘值扣除設備價款為營業額; 4、買賣外匯的營業額,是以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 所得的收益; 5、買賣證券的營業額,是經營者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證券所得的收益,即證券買進價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6、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是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務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保險業的征稅規定: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幾種,征稅范圍是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的單位經營的保險業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業務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取得的收入。保險公司無賠款獎勵支出,在計征營業稅時,不得從保費收入中扣除。 典當業的征稅規定: 典當業是指以實物為抵押的放款業務,它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價值打折扣,貸放現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典當業的征稅范圍是經營者從事抵押貸款的行為,但典當物品的銷售繳納增值稅,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典當業的計稅依據為經營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種名目(如保管費)的收入。 例:取得的利息收入為200萬元,則應繳納的營業稅款為:

❿ 營改增之後金融保險業稅率多少

金融保險業增值稅,適用稅率是6%

金融保險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是3%
擴展閱讀:
1、貸款服務

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

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保險服務收入

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二、納稅地點

屬於固定業戶的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除一般規定外,有以下特殊規定:

(1)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2)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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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保險業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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