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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險金融監管

發布時間:2021-05-17 05:34:57

A. 從管理會計角度看,如何才能加強對諸如安邦集團,海航集團等的監管,保障企業的健康發展

做好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性:

1、重視人的發展和管理理念,是現代企業管理發展的基本趨勢,也是經濟的客觀要求,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人本財務管理的概念已深深紮根於人民的心,和每個金融活動在企業管理是由人、操作和管理,

因此,企業發展的好壞直接取決於財務管理的強弱,而財務管理的強弱則取決於財務人員的硬知識和智慧程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建立權責明確的財務運行機制,是企業有效開展各項工作的基本要求。

2、財務管理作為一種經營管理手段,貫穿於企業活動的各個環節,確保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將財務管理與經營活動相結合,確保營銷活動中不存在大的資金問題,密切把握資金走勢,加強對企業債務、資產、投資回收、現金流、資產升值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3、科學的財務管理在擴大生產、促進企業發展壯大的同時,保證了企業的正常經營。財務管理可以指導管理的深入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過程和最終結果的綜合反映,根據企業的總體目標的實際情況和財務規劃和控製成本,最大化資源利用率,同時,還可以防止生產過程中不必要的開支和浪費。

(1)安邦保險金融監管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完善,一個好的現代企業應該是由人事管理、生產管理、營銷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子系統組成的組織。其中,財務會計是各種管理活動的基礎和支持,企業管理者需要根據財務部門提供的數據做出正確的決策。

有專家說:「在新時代,金融起著67倉庫68的作用。」任何智力資本最終都將轉化為金融。財務管理滲透到企業的各個領域和環節。它是企業一切經濟活動的基礎,直接關繫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背景下,搞好企業財務管理,可以提高整個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由此可見,財務管理在企業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B. 2019年安邦保費規模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近期,安邦保險被推上輿論風口浪尖,5月5日保監會下發監管函禁止安邦人壽3月內發布新產品,一時間,引發部分人士對安邦經營風險的擔憂,同時對其產品的安全性也產生了疑慮。那麼安邦的保險產品到底有沒有問題呢?我們來聽聽保險專家是怎麼說的。
本文作者郭振華,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金融管理學院副教授研究生導師。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風險管理與保險方向),金融管理學院保險專業主任,中國保險學會理事,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顧問,上海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課題組成員。
近期,對安邦保險的負面報道越來越多!高潮有兩個:一是財新的《穿透安邦魔術》,質疑安邦存在虛假注資問題;二是保監會關於安邦人壽兩款新產品不準上市和三個月不準申報新產品的監管函;此外還有,一是質疑安邦現金流問題的;二是說安邦購買的股票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下跌!
上述報道的廣泛傳播使得安邦客戶心中有些不安,擔心安邦一旦有啥問題會影響到自己的保單利益!我的同事和學生中就有安邦的客戶,也在咨詢同樣的問題!
我的觀點是:安邦的客戶可以放心,盡管有上述負面消息,但客戶的保單利益不會受到影響!
針對上述報道,我談五點原因:
1、安邦不會存在現金流問題
一家公司出問題,尤其是金融機構出問題,一定出在現金流問題上,就是指無法應對必須的現金流出。所以,有消息說安邦缺錢200億,從民生銀行(7.900,-0.10,-1.25%)貸款千億,這是要命的問題。
但說實話,說「安邦缺錢、從民生銀行貸款千億」,一看就是假的!因為,安邦這幾年的現金流入太充沛了,尤其是今年一季度,現金流入更加兇猛,安邦人壽的保費收入上升到了行業第二位,超越平安,直逼中國人壽(27.500,-0.61,-2.17%),怎麼可能缺錢呢?
確實,安邦的業務的實際期限相對老牌壽險公司較短,但只要保費在增長,流入大於流出,就不可能出現現金流問題,而現在安邦的流入遠大於流出,這一點可以從安邦的資產規模的快速增長中看的出來。
其實安邦不是缺錢,而是缺好的投資項目,是需要將很多的錢有效地投資出去,而不是向別人借款。
在金融市場上,保險公司歷來是投資方,而不是借款方。
為這事,安邦專門出了聲明,說旗下安邦壽險現金儲備2000多億,安邦財險現金儲備3000多億元,共有5000多億現金儲備。我的直覺是,這樣的現金儲備過多了!
其實媒體記者不能像看待實體經濟企業一樣看待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並不是現金儲備越多越好,因為現金儲備創造的投資收益很低,現金儲備越多,該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越低,反過來影響和降低客戶收益。
或者說,保險公司應該保留盡可能低的現金儲備,以便實現盡可能高的收益率!
實在不行,也可以通過賣出回購等方式借點錢,但是,即便借了也不能說保險公司現金流有問題!
2、安邦不存在償付能力問題
(針對循環注資)
財新說安邦可能用保險資金自我注資了300億元。首先,這一情況是否屬實還須查證。
如果真的屬實,應該是違法行為!
客戶利益保障來看,虛假注資只能說明安邦人壽、安邦財險的償付能力沒有其償付能力報告聲稱的那麼高,但不能說明兩家公司一定存在償付能力問題!
財新主要指責的是安邦財險的循環注資問題。我查了安邦財險的數據,其2016年底擁有的實際資本為783億元,保監會要求的最低資本是180億元,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是434%,遠超保監會的償付能力要求。
假定安邦財險的注冊資本真如財新雜志所說有200億存在虛假注資,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會降低至324%,仍遠高於保監會的大於100%的要求。
我查了安邦人壽的數據,其2016年底擁有的實際資本為730億元,保監會要求的最低資本是487億元,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是150%。
假定安邦人壽的注冊資本也有100億存在虛假注資,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會降低至140%,仍滿足保監會的大於100%的要求。
也就是說,即便安邦真的存在300億的循環注資、虛假注資問題,其償付能力也是沒有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安邦人壽和安邦財險近年來盈利豐厚,而盈利基本留在公司支持公司發展,這就大幅提升了公司的資本或償付能力。
實際上,財新主要指責的是安邦財險的注資問題,其實,安邦財險的償付能力非常充足:其注冊股本370億元,但未分配利潤達321億元,還有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一般風險准備達80億元,導致其償付能力非常充沛。
3、保監會監管函對安邦人壽影響有限
該監管函是針對安邦人壽的,主要是兩個結果:一是禁止兩個產品上市銷售,一個是年金保險、一個兩全保險(萬能型);二是三個月之內禁止申報新產品。
現在無法獲得這兩款產品的銷量信息。但可以肯定的是,2017年一季度,安邦人壽已經全面調整產品策略,從萬能險轉到了普通壽險,這才導致其原保費收入大幅增長。因此,後面這款萬能險產品基本不會對安邦人壽的保費收入造成很大的影響。
從時間點來看,現在早就過了4月1日這一調整產品設計的關鍵是點,按照保監會的規定,從今年4月1日開始,所有人身險公司的產品都需要提升保障水平,大致需要將風險保額從原來的「最低占保費的5%」提高到「最低占保費的40%」以上。
現在已經是5月初了,因此,可以推測,安邦人壽應該已經在3月份報批好了新的保險產品,應該不存在產品不足、沒有產品可賣的問題。
所以,從保費流入來看,保監會的這一監管函不會對安邦人壽的保費收入造成很大影響。
4、安邦概念股的股價下跌對安邦經營影響不大
最近一篇文章以「重倉的民生銀行已大跌21%」為題,想說明安邦經營出現了問題。
確實,安邦保險最新持有24隻股票,持股市值1884億元。高度集中於銀行和地產基建,持有銀行1018億元,持有地產基建741億元。
但是,該作者不清楚的是,安邦持股中,多數股票都計入了長期股權投資,少量計入可供出售。根據安邦報表,2016年底,安邦人壽和安邦財險的長期股權投資合計2000億元左右。
而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後,股價下跌既不會對安邦的資產負債表造成影響,也不影響安邦的利潤表,更不影響安邦的現金流量表。
因為,這些長期股權投資是按照「權益法」計量的,資產賬面價值=買入價+投資收益,不論股價如何波動,都不會對安邦的資產價值造成影響。投資收益是按照被投資對象的凈利潤來分成的,與股價無關。而且,安邦是長期持有,不著急賣,也與現金流量表無關。
當然,股市不好,會影響安邦的證券買賣價差收入,主要是在可供出售資產中的部分股票,但數量不大,所有保險機構都會受到同樣的影響。
也就是說,股價漲落,並不像某些記著想的那樣,會對安邦的經營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5、保戶利益受到保險法的保護
最後,退幾步來說,即便安邦真出了問題,保戶利益也受到保險法的保護。
從資金安全來說,國債、政府債是最安全的,接下來就是銀行存款和保險產品了,其次是其他金融產品。
為啥保險產品和銀行存款那麼安全呢,因為,第一,保險公司和銀行都有嚴格的資本管理制度,銀行有資本充足率監管,保險公司有償付能力充足率監管;第二,都有相應的保險機制,銀行有存款保險制度,保險公司有中國保險保障基金,而且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障范圍要高於存款保險。
也就是說,理論上來說,在保證收益率以內,購買保險基本是無風險投資,比銀行存款還要安全!

C. 保險資金投資有監管嗎

2014年2月,中國保監會發布實施《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中規定,根據風險收益特徵,將資產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等五個大類資產。其中,投資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占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分別不高於30%、30%、25%、15%,投資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無監管比例限制。投資單一上述資產的監管比例均不高於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單一法人主體余額的監管比例不高於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突破比例的,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D. 大家資產正規嗎和安邦資產管理有什麼關系

上海中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4月,其前身為資產管理公司,是由信託業、銀行業、證券行業等多個金融領域跨界運營的企業,下設中冀資本和中冀財富兩大業務版塊。自2009年開展金融服務業務以來,其主要業務為金融產品推介以及咨詢服務,是一家專注於中國國內外金融投資、金融理財服務業務的綜合型財富管理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人民幣。

E. 保險公司如果倒閉了那我們的錢該怎麼辦,要賠付找誰

首先,先回答第一個問題「保險公司會倒閉嗎」,答案是有可能,但是在中國的保險體系下,這種概率是極低的。因為在中國大陸,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營都受到了保險法的全方面監管。保險公司的設立門檻也非常高,根據保險法規定,設立一家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人民幣二億元且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並且要求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二億元。從這方面來講,保險公司,即使是很小的公司,初始資金都是充足的,可以算是最安全的金融機構了。那麼在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會倒閉呢?根據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如果真的不幸發生小概率事件,保險公司倒閉了,難道所有保單持有人都得不到保障了嗎?當然不會發生這種事情啦。這里先要介紹一個特殊的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根據保險法規定,所有的保險公司都需要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換句話說,這就相當於保護費,一旦保險公司遭到即將倒閉的危機,保險保障基金就會出手救助。從下面條文也可以看出來,這個基金的主要作用就是救助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保險公司。

「第一百條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約1267億,十分充足,所以不用擔心它的兜底能力。


介紹完保險保障基金,就可以回答最後一個問題,保險公司倒閉的話,應該找誰理賠呢?一種情況就是保險公司即將倒閉,保險保障基金對它進行了救助,讓該公司起死回生,這樣的話,保單承保人還是原保險公司,理賠當然不存在問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原保險公司真正破產,該找誰理賠。這種情況下,此公司的保單也不會因此失效,保單持有人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為依照保險法規定,破產的保險公司應該將保單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如果實在找不到保險公司接盤的話,保監會會指定保險公司接手保單。同時,保險保障基金也會對受讓公司進行救助,以確保該公司償付能力不受影響,運營穩定。這種情況,保單轉讓給受讓公司,保單持有人只需要找受讓公司進行理賠即可。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在中國大陸,保險公司屬於最安全的金融機構,倒閉的概率極低,即使真遇到小概率事件,也有保險保障基金兜底,保單持有人完全不用擔心保單失效,得不到理賠。

F. 我在銀行買了安邦保險如果銀行倒閉儲戶買的保險怎麼辦

銀行只是代銷,權利義務都是保險公司承擔,有任何事情只要找安邦保險就行了。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是不允許倒閉的。保險公司成立需要有2億人民幣的資產,並將其70%交由中國保監會監督管理。

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都是保險法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一般保險公司會和銀行有大額協議存款。

(6)安邦保險金融監管擴展閱讀:

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七條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為了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制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並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從以上幾點來看,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各家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是相近的。但是保險公司有新舊之分,通常新公司在產品、服務等方面會更有優勢。

G. 畢業後做金融這一塊,是不是毫無發展好多人說金融都是坑人的。

呵呵,全世界金融從業人員超過4個億,好大的詐騙集團啊!

H. 國家是否規定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不可以破產或者倒閉呢

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不可以破產或者倒閉,保險公司只要得到國家允許,就可以破產。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8)安邦保險金融監管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破產後賠償:

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I. 誰掌控了中國的金融系統

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 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在中國,能稱得上是金融機構的,是有許可證的,一定是正規機構。還有為數龐大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如標會、和會、P2P 網站等,這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同時還有金融體系的底層服務機構與監管機構,以此共同組成金融體系。雖然中國存在著龐大的非正規金融系統,但他們大多依附於正規金融系統,其地位與 角色嚴重受制於監管政策,因此本文著重討論正規金融系統的控制權。
1、概覽金融機構
根據央行規范(2010 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 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中國金融機構包括如下: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咨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興金融企業:1、小額貸款公司;2、第三方理財公司;3、綜合理財服務 公司。
結合這一規范,根據機構監管條線,中國的金融體系的組成包括如下機構:
鑒於中國目前機構監管的特徵,各金融機構的准入、業務審批等均受限於其監管上級, 由具體的司、局、部(委下面的部)進行管理。

2. 概覽金融市場
中國存量金融資產,主要是銀行為主,佔有絕對的優勢,近十年以來雖然有下降的超勢,但仍然高達90%。這顯示著中國仍然是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

3、重要的金融機構

4、主要金融機構的所有權人
如何控制一家金融機構?一家上規模的普通公司,受《公司法》等制度的約束進行人事 任免和公司治理,符合三會一層議事規則,即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 成的決策體系。股東大會為最高決策機關,由此產生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和公司高管。
同時中國現行的《公司法》等在保護小股東利益、限制高管權力等做了一系列的安排, 雖然還有相當可以改進的空間,但應該說,還是比較符合當前國際通行的規范的。
但長期以來《公司法》在國內執行的並不是很好,大量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符合《公 司法》要求的比比皆是,國有企業的管理更是遠遠背離《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規范,離現 代公司治理的原則相去甚遠。
一般來說,一個公司內,三個方面的內容比較重要:人(人事任免與辭退)、事(業務 管理)、財(利潤分配、薪酬、剩餘索取權等)。通常來說,所有權是決定所有這些權力的基 礎,在基礎之上,才能談人、事、財。
制圖 by聶日明

股權結構的基本結論
第一,銀行業存量資產占金融業資產的 90%以上,其中五大國有銀行占銀行業總資產 43%,這意味著五大國有銀行的總資產佔到全社會金融資產的 40%左右。
第二,財政部與匯金公司兩者,以絕對的優勢控制了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和國家開發 銀行,以第一大股東控制了交行、光大。這意味著,中國金融資產中超過 50%是由財政部 和匯金公司聯合控制的。
第三,匯金公司原先由央行監管,現在轉移為中投公司下屬公司,中投的董事長均為財 政部的副部長等,這意味著,匯金與財政部為一致行動人,中央政府通過財政部控制著中 國金融業的半壁江山。
第四,地方政府與央企控制了其餘金融機構的絕大部分,控制了中國金融業另半壁江山。 第四,從歷史和現實來看,股份制銀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央企設立,至今多數仍然為實際控制人。
第五,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多為地方政府的提款機,在銀 行改革大潮以來,地方政府仍然為城商行與農商行的實際控制人。央企、外資與民營分享 了這一盛宴,但其中大多數仍未上市,退出渠道尚不明確。
第六,信託、券商、基金股權結構分布基本相同,與股份制銀行相近,多為央企和地方 政府所設,經過多年的股權變更,民資、地方國資、央企股份、外資間的轉讓,多數公司的 股份已經相對多元化,但地方國資與央企投資控股公司仍然牢牢的控制了中國主要的信託、 券商、基金。
第七,保險公司依規模大小,大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國有商業銀行相近,為財政部與 匯金控股,小保險機構與券商相近。
第八,以安邦保險為代表的民營企業,已經開始在金融市場中嶄露頭角,開始進軍銀行、 券商等機構,部分機構已經實現了銀證保的全牌照。其與安邦保險不同的是,他們不像安邦 那樣公開在資本市場上舉牌,而是通過分散持股或者多公司形成一致行動人,例如肖建華的 明天系。
第九,最重要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幾乎全部控制在政府手裡,次重要的機構,雖然 是會員制機構或者公司,但會員大會名存實亡,主要負責人均由政府任命。
最後,國有股也並非鐵板一塊,以股權作為控制權的抓手,需要明確國有股份的實際控 制人。銀行改革之前,財政部是四大行的唯一股東,中行和建行採取的方案是,將原有全部 資本金沖銷壞賬,財政部的權益被盡數沖銷,在此基礎上央行以外匯儲備注資,並透過匯金 公司持有兩家銀行 100%的股權。
而在工行與農行的改革中,注資方案不再用原有全部資本金沖銷壞賬,2005 年 11 月, 新《公司法》明確了財政部作為國有金融機構出資人的地位,中國財政部隨後參與了工行的 股改。因而,財政部將依然保留部分在工行、農行的權益,與注入外匯儲備的匯金公司一道 成為新工行的股東。匯金公司將不再是工行的惟一股東。更有媒體指出,「在對工行的注資 中,財政部不願意再像在建行、中行股改中被『晾在一邊』,將力爭成為工行注資方案中的 『主角』」,為此不惜承擔 2350 億的貸款損失(工行不良貸款 4700 億的一半)。
而匯金公司,在工商登記中,匯金公司是財政部的全資子公司,匯金的 5000萬元注冊 資本金為財政部出資,但匯金所運用的資金卻來自央行的外匯儲備。郭樹清與謝平執掌匯金 公司的時代,一般認為匯金公司是由央行控制的。為此引起財政部的不滿,最終在財政部的 努力下,匯金公司被中投公司吸收,成為中投的子公司,回歸到財政部的控制之下。
5、人事任免權
現有中國金融系統人事任免框架是在 1998 年之後慢慢形成的。涵蓋了兩條主線:黨務與高管。但在 1998 年時,這兩條線並不區分,因為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起現代的企業治理, 人事基本上由黨委組織部管理。
制圖 by聶日明

當時,包括央行的很多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甚至完全處於地方政府的控制下,總部對分支機構失去控制,「為地方政府發展出力」,「在本地吸儲、貸款用於本地」成為通行的做法。
基於這種背景,自 1998 年以後,在朱鎔基的領導下,中央開始金融集權(後面詳述), 從黨務的條線對主要的金融機構收權,實施垂直管理,上收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人事任免 權。在《中共中央關於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有關問題 的通知》( 中共中央於 1998 年 5 月 19 日發布,中發[1998]9 號)中,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金融機構系統黨委和中央金融 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文件明確了主要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為中央管理(2012 年中共中央組織部進一步發文《中管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中管金融企業。一般 認為包括: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 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 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公司、中國人壽 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太平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銀河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團公司、光大(集團)總公司、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金融企業。),中國人民銀行(當時銀監會還未成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的幹部實行垂直管理,中 央金融工委管理深度下沉至分支機構一把手(各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各金融機構黨委決定前應徵得中 央金融工委的同意)。以此隔絕了地方政府對金融系統的影響。當 然,為了減輕地方的反彈,文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分行,中國 證監會地方證管部門,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交通銀行省級分行及中國人民保險(集 團)公司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各金融機構黨委決定前還應聽取所在省(自治區、直 轄市)委的意見,如有不同意見,由中央金融工委進行協調。
其中,中央金融工委書記由國務院副總理兼任,設副書記兩名,其中一名副書記主持日 常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交通銀 行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分管黨的工作的副書記及中央金融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書記擔任工委委員。中央金融工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列入中央管理。
在機構業務管理條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從任職資格、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任職資格取消等方面對金融機構的高管任免規 則進行限定。這時,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人事任免擁有兩條較有約束力的權力:不通過任 命的權力、免職的權力。
隨著 2003 年中央完成金融集權,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撤銷,金融體系的黨委監管權分別 下放到各監管機構,被監管金融機構的黨組織關系分別設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由他們「代管黨的組織關系」。
而業務管理條線的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終止的許可權移至各監管機構,分別制定了行業的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包括銀、證、保在內,均有相應的管理辦法,涵蓋所有主要類型的金融機構。
制圖 by聶日明

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黨委與業務兩條線的管理,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時代,地方性金融 機構的黨組織設置、領導關系和工作職責,由地方黨委參照本通知精神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 規定。城、鄉信用合作社的黨組織由所在地的市、縣委領導。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跨地區分支 機構的黨組織,一般實行屬地領導。演變到現在,各地情況均不相同。
典型的人事任命案例: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
招商銀行,為股份制銀行,招商局輪船為實際控制人。馬蔚華為該行第二任行長,2013 年年中為招商銀行第八屆董事長屆滿換屆之時。換屆之初,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於招商銀行第九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名單的議案》,其中執行董事候選人 3 名:馬蔚華、張光華、李浩。董事會同意將上述候選人名單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產生股東董事 9 名、執行董事 3 名、獨立董事 6 名,共 18 名董事組成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會。對 3 名執行董事候選人和 6 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均以普通決議案進行等額選舉,即選舉執行董事和獨立 董事的表決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馬蔚華原定是可以繼續執掌招商銀行的。
但隨後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 2013 年 5 月 9 日審議通過了取消原提交到本次 會議審議的該項子議案,第九屆董事會執行董事候選人馬蔚華先生按其本人意願,不再參加 第九屆董事會董事的選舉。大股東招商局輪船提交了《審議及批准委任田惠宇先生為本公司 第九屆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提案。
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聘任田惠宇先生為招商銀行行長。2013 年 9 月 9 日,招 行公告,接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招商銀行田惠宇任職資格的批復》(銀監復 [2013]454 號),核准田惠宇先生招商銀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與招商相近,工商銀行行長的人事任免也基本類似,雖然在組織架構與法律程序上,中管金融企業滿足了董事會基本需求和法律要求,但實際上,企業是沒有發展自主權的,董事 會並不能代表出資人的角色行使權利。新的國有銀行董事會雖可以依據《公司法》有權向中 組部建議罷免行長,但考慮到中央國有資本和地方國有資本對金融機構的控制,目前還沒有 出現董事會會做出這樣的事情來。
這種奇特的人事任免權與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權、《公司法》等存在沖突,現實中也爆 發了相應的案例。
任職資格審核與組織部任命高管( 銀函〔1999〕281 號)
1998 年,中國人民銀行在修訂《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時,徵求了中共中央組織部的意見,1998 年 7 月 17 日中組部函復:「鑒於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以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領導幹部的任職,中央均進行全面考察,並徵求 有關方面(包括人民銀行對其任職資格)的意見,因此,金融系統屬中央管理的幹部任職前 可不再單獨進行資格審查」。中組部的意思為,中組部任命的金融機構高管,監管機構無須 再履行核准職責。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回復為,「我行認為,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是我國法律授予中央銀行的職責,也是國際通行原則。為了加強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高 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和管理,妥善處理與黨的組織部門考核任命幹部的關系,我行起 草了《關於正確處理人民銀行依法審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與黨的組織部門考核 任命幹部關系的意見》(附後),現送你部進一步徵求意見」。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在我國有 關幹部的任命由黨組織決定,並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公布。為此,需要妥善處理好人民銀行依法審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與黨組織部門考核任命幹部的關系」。為此,央行堅 持「中央組織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後,要由擬任職的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出任職資格審核申請,由人民銀行發出任職資格審核文件。
所有權(出資人)與人事任免權的沖突:中再集團董事長劉京生辭職(中管金融企業「人事權」之爭,《金融世界》2012 年 08 月號)
2008 年 8 月,中國再保險集團原董事長劉京生因「個人原因」向董事會遞交了辭呈,《中 國金融》報道稱,薪酬問題是導致他離開的直接導火索。
中央匯金公司在注資中再集團以後,其時謝平為匯金公司總經理,風格強硬,以現代公 司治理機制,向企業派駐董事並介入公司決策。作為中管金融企業的高管,當時,劉京生年 薪為 200 萬人民幣。中央匯金認為中再集團的高管薪酬發放程序存在問題,高管薪酬的考核 及發放並未經過董事會討論。公司董事長的薪酬應該由董事會決定,這一質疑完全符合現代 的公司治理原則。
但中再集團方面則回應稱,劉京生的薪酬標準是「黨委定的」,而所謂的黨委,是指上 級黨組織,亦即中國保監會黨委。「表面上看,這是中再集團的董事會與黨委之間的矛盾。 但實際上,很多人都知道,董事會的背後是大股東中央匯金,而黨委的背後則是保監會。」
最終,劉京生未能進入新一屆董事會。
2009 年6月,中再集團領導班子的黨組織關系和人事任免權,從保監會劃至中國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投公司」)。劃轉後的中再集團人事任免權和黨、團、工會等組織關 系與中投對接,保監會只負責對中再集團高管的資格核准,對其任職資格進行行政審批。
6、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 10是金融機構中最為龐大的、最具尋租空間的權力,其准心就是以市場准入、 業務審批為主的管理,近年來經營監測越來越成為央行、銀監會的主要工作重心。
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機構管理:包括市場准入、分支機構設立、人事任命核准與終止等。
第二,業務監管:金融產品的各個方面(價格、面向對象、治理機制等)。
第三,經營監測:以合規和風險防範為基礎的各類基於指標的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
業務監管權、所有權與人事任免權的沖突:央行設立上清所邊緣化中債登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是中國資本市場乃至金融市場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基礎設施。但由 於設立之初央行未考慮過其後來的影響會如此之大,中債登的財務與基礎管理在財政部,人 事任免權在銀監會黨委,央行擁有業務監管權。顯然財政部是中債登繞不過的重要的主體,
於是,央行決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對口監管的機構做大、做強。盡管業務高度 重合,但人事權分屬兩個部委的中債登與上海清算所之間幾乎沒有任何交集。名義上,上清 所執行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稱 CCP)清算機制,區別於中債登的雙邊清算 機制,豐富了市場的競爭。但央行將其負責審批的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逐步移至上清所。 2013 年債市危機以來,央行藉此債市整頓契機,加強了銀行間債券市場規范管理,未來中 債登將更加專注於國債、央票和金融債。而企業的信用債將更多集中於上清所。
7、財權等基礎管理
中國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分置,不受《公司法》等法律約束,更體現在資產轉讓、收益回 報、薪酬制定等方面。從 2003 年至今,中管金融企業(非金融央企的相關職能已經移交至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基礎管理職能,主要由財政部金 融司承擔,包括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即相關的統計備案工作;負責金融機構 國有資產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定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並 監督其執行,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商業銀行的撥備和核銷政策及報批等。
8、不算結論的小結
從股權上來看,財政部是中國金融系統的實際控制人;從業務監管權來看,對中國金融系統來說,央行是相對強勢的控制人,「央媽」稱號也緣於此;從人事任免權來看,銀監會的人事任免權覆蓋到的資產總額是金融系統內最大的。
但控制權也無法一概而論,被控制機構對監管機構甚至更高層的游說能力驚人。金融系 統中,四大行對國務院、央行和監管當局的影響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會的負責人一般都從 四大行中產生,四大行的負責人又從監管當局中產生,金融高官與機構高管交替升遷的路徑 已經程序化。所有的監管機構在監管金融機構時,都需要考慮被監管機構領導人未來的可能性,不可能無差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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