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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簽訂股票理財合同違法嗎

發布時間:2021-04-18 07:33:15

A. 朋友向我投資錢做股票,但是沒有書面協議。只有口頭協議。我若接受了,這樣做犯法嗎我是合格投資者。

這怎麼算是犯法呢??只不過建議你不要這樣做,賺了還好,虧的話就傷兄弟感情了..

B. 法律問題,個人與個人簽的代客理財協議合法嗎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4、《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條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上述《股票投資委託協議》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等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於無效協議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來承擔。

C. 我幫別人炒股票,我屬於個人性質,已與出資人簽訂代理操盤協議書,請問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下面是內容

假如有效,
我給你計算一下.
假如乙方給你100萬,你三個月內給他賺了20萬,你能分到4萬.
假如虧損10萬,你也要虧損2萬.
與其這樣,你還不如直接自己投資10萬,三個月內賺2成,就能賺2萬.
假如虧損百分之10,你也只虧1萬..

你自己投資10萬做短線進出自如,看到好的短線股,輕松進場.100萬資金說大不大,說小不小,做短線的時候搶點不好搶..
你簽訂的這個協議,假如乙方守信,那有效..假如乙方不守信,你即使給他賺了錢,他不給你回報,你只能眼睜睜的看傻眼..但如果你要是給他虧了錢,他憑著這個協議可以找到你賠償..
你可以去成立私募機構,然後接受銀行託管賬戶..
自己看著辦吧!!

D. 朋友借錢給簽了一份委託理財協議屬於詐騙嗎

通過正規金融機構辦理簽署的理財手續不屬於詐騙

E. 1、個人代理理財合同 合法嗎2、如果是證券內的(股票,黃金==),是否合法3、下面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如果合同中乙方是證券從業人員,那肯定是不合法的,證券從業人員嚴令禁止代客理財,如果是非從業人員,那就是私募性質了,私募現在還是比較多的,像大的證券公司也有推出各類型的集合理財計劃,其實本質就是私募,不過它屬於陽光私募,是證監會批準的,而你這種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過很多私募經理操盤老練,年收益遠遠高於其他形式的投資,這也是私募得以長期存在的一大原因,從長期來看,私募合法化正規化只是個時間問題,但現階段,不受法律保護

F. 以未注冊公司的名義跟別人簽的投資合同有無法律效力,是否屬於非法集資或違法行為

1.沒有法律效力,而且以一個並不存在公司進行營業經營,有可能被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涉及欺詐。
2.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可以看出,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批准,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其侵害的對象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你朋友這種行為可視為民間借貸。
3.代人炒股作為民間委託理財的一種,在全國范圍內都普遍存在。對於這項業務我國現有法律並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界定,其仍處於灰色地帶,出資人和代理人權益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投資者委託理財時一定要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的約定就是解決糾紛的唯一依據。

G. 我幫朋友炒股票違法嗎

不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屬於違法,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就屬於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7)朋友簽訂股票理財合同違法嗎擴展閱讀: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員工,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在辦公室或法定期限,不得直接或名稱的別名,借他人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別人捐贈的股票。

成為前款所列人員,其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帳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自該股票到期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H. 公司與個人簽訂股票理財合同,屬於非法集資嗎

屬於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盡快報案。

I. 幫親戚朋友理財算不算非法集資

幫親戚朋友理財一般不算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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