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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合規

發布時間:2021-06-16 08:05:35

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五大區別!

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備更苛刻的條件和審批手續)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資金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則有可能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❷ 在私募股權基金的成立過程中,政府審批、法律法規等方面具體有哪些點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刺蝟梳理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機構、募集賬戶和募集行為等法律合規要點,部分內容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撰寫。供各位讀者參考。

主要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簡稱《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私募監管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登記備案辦法》)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規范登記公告》)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稱《內部控制指引》)
《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簡稱《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簡稱《執業自律准則》)

一、合格投資者

1、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

2、合格投資者

(1)認定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第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第二,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第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第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第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穿透計算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募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等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拆分轉讓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的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為其自己購買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條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二、募集機構

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機構應當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以及推薦客戶、代理收付等變相募集的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機構均應當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法定責任,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三、募集賬戶

1、募集結算資金

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賬戶之前,屬於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2、開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大型機構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義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但須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相關風控制度。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是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的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需明確反洗錢義務、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4、財產獨立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四、募集行為

募集行為包含宣傳推介、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購/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1、特定對象調查

(1)調查程序和風險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2)調查問卷的內容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調查問卷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應以投資者自願為前提獲取上述信息。

(3)在線調查程序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第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第三,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第四,投資者閱讀並確認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
第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第六,募集機構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者適當性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並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風險評估的具體標准,主要由主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

3、非公開宣傳推介

募集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為確保宣傳推介合法合規,應注意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機構在實施宣傳推介前對目標對象進行調查了解,通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取得其書面承諾等方式,確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第二,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舉例說明,在微博、博客中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由於任何互聯網用戶均有許可權、有可能接收宣傳推介信息,受眾范圍不特定,因此屬於違規行為;而通過實名認證的微信公眾平台,向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特定訂閱用戶推送宣傳推介信息,則不違反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此外,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4、宣傳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製作使用,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5、禁止的推介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6、基金合同的簽署

(1)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2)風險揭示書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可以參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內容與格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託管風險、基金委託募集的風險、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第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第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3)回訪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解題,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4)資金來源合法性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除持有各類金融牌照或資質的金融機構外,其他主體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匯集他人資金。

❸ 怎樣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

一、法律意見書內容要求

1、管理人登記需提交法律意見

根據指引,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重大變更需提交法律意見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業協會制定了3個辦法、一個規范、7個指引徵求意見。其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系統的對私募基金募集行為提出了規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則系統的對管理人內部制度建設做了規范要求,構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規則體系。
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吳濱律師

❹ 是普通的有限合夥企業還是違規的私募

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台,私募基金市場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再一次推動私募基金市場規范化運行的進程。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私募投資基金分為三類,即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和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而有限合夥由於其靈活的組織形式,低成本的運營方式成為目前私募基金最常採用的組織形式。
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有限合夥企業,其經營范圍以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為主營業務或實際運營中以投資為主,並且在運營過程中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吸引投資人入伙,擴大投資業務資金。但是他們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合夥人也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這類有限合夥企業是普通的有限合夥還是違規的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應當受到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的監管,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法律對私募基金如何定義?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從以上規定可知,私募基金實際上是指具備專業知識的基金管理人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並向其提供專業的資產管理投資服務,從而向其收取管理費和分配超額收益的行為載體。
因此,從表面特徵上來看,一個合規的私募投資基金除了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之外,必須同時具備兩個特徵:一是針對特定合格投資者的非公開募集資金行為;二是資金管理行為,即對外投資的行為。也就是說,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實際上就是聚集投資者的資金對外進行投資,只是在一些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募集、募集對象為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等。
二、如何具體判定投資型有限合夥是否屬於私募基金?
判斷一個投資型有限合夥在性質上是否屬於私募基金,主要應當考慮該有限合夥是否存在募集資金行為和對外投資行為,具體而言,可以按照以下條件予以判斷:
1、經營范圍:看其經營范圍是否以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為主營業務,不涉及或少量涉及其他業務。實踐中,經常會有一些企業通過擴大經營范圍來隱藏其對外投資的業務目的。因此,也應當查明其對外的投資控股情況。
2、資金募集情況:綜合判斷其合夥人的數量、相互之間的親疏關聯性以及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
(1)合夥人數量:眾所周知,私募基金正是通過募集一定規模數量的投資者的資金對外進行投資的。因此,合夥人的數量越多,其就越有可能為私募基金。
(2)合夥人之間的親疏關聯性:私募基金是通過募集投資者的資金進行投資活動的,其具有很強的資合性。而有限合夥企業則主要是基於合夥人之間信賴而聚集在一起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因此,可以通過合夥人之間的親疏關聯性來對此進行判斷,資合性越強,其就越有可能為私募基金。
(3)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判斷該點主要著眼於其是否有意向通過吸收更多人入伙來匯集資金。如果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則增加了其為私募基金的可能性。
若通過「合夥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是否為機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然人)、「是否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募集」等情形,不能夠完全准確地判斷有限合夥是否為私募基金,可以參考前面介紹的標准來佐證其是否為私募基金。目前,仍存在著許多違規私募基金,從表面上雖然看這些有限合夥不符合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等標准,但並不能就此認定他們不是私募基金,不受相關私募法律法規的監管。
三、違規的法律後果
違規的私募也是私募,要受相關私募法律法律的監管,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備案,或突破合格投資者限制將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1、行政處罰
(1)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申請登記,或者未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將會受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違反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私募基金產品,或者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2、非法集資法律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因此,未經登記、備案進行資金集聚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的第一個要件,給予一定投資回報符合第三個要件。該模式具有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法律風險。
總結:因此,鑒別一個投資型有限合夥的是否屬於私募基金,應當根據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同時提醒那些名義與實質不符,想打擦邊球的投資型有限合夥企業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備案登記,調整業務,合規經營。

❺ 私募直營店:私募基金如何合規募集

首先在宣傳上不能公開宣傳,對投資者甄別上符合資管新規中的合格投資者要求,有募集監督賬戶

❻ 債券型私募基金,債券收益權轉讓拆分是合規的嗎

4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並於2016年7月15日起實施。在僅剩的3個月時間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銷售機構需及時作出相應調整或整改。

❼ 私募基金募集規模限制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募集規模限制是:

我國對於私募基金管理規模沒有限制性規定,僅對合格投資者的人數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在監管規模上,規定了相對低的門檻。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

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同時,為了避免不良機構通過登記進行增信,登記機構需具備實繳資本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並且要求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考慮到私募基金運作形式相對靈活,投資者具有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開向公眾發行,外部風險較小,從暫行辦法來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明顯區別於公募基金。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准、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行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規范作了規定。

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情況、基金合同約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

而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7)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合規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規范:

1、 規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資格。募集機構主體資格確定為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

基金業協會表示,此舉能夠摒除市場上雜亂無序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避免監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劇的詐騙及非法集資隱患,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

2、規范了私募基金代銷的責任歸屬。明確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設立,並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相應責任,特別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託人義務和投資者適當性確認的相關責任。

3、細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資者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此外還規定,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專用賬號及資金安全方面,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須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現對募集結算資金的歸集管理。

5、針對當前募集管理權責不分的現象,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基金銷售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且相關內容應當由募集機構如實全面地告知投資者。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❽ 私募基金如何合規募集

01公開宣傳機構品牌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02特定對象確定
1、合理的審查義務
公司應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2、調查問卷形式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3、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03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1、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2、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介
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4)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2、非公開媒介渠道
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3、禁止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05基金風險揭示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06合格投資者確認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07簽署基金合同
1、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2、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3、募集賬戶
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符合前述情形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防火牆制度,防範利益沖突。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08投資冷靜期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09回訪確認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❾ 結合基金行業合規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需要規避及注意的問題,並給出你合理化的建議。

1-根據《私募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
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設立管理人實體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擬任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的募資活動目前沒有必須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募集活動和推介文件應避免有上述第一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現行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開宣傳的信息僅局限於上述第一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況。

需要確保募集的對象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動,也最好能按照新規的要求,在開始推介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其書面確認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尤其是針對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投資實體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情況。

3-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後

1. 如管理人擬自行募集,則在募集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如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募集,該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擁有2名以上高管,且

❖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和基金經理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募集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資金募集活動應當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階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動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動不得有下述十二種行為:
(1) 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 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 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 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 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 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 惡意貶低同行;
(10) 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 募集機構僅可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如下兩類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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