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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1-06-16 08:04:08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法性

依據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活動就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幾點。
1、私募,既然稱之為私募,就不能公開進行募資活動。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時如果承諾最低回報或者發布廣告等公開募資是不允許的
2、最低投資額: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單個投資者投資必須在100萬元以上
3、私募股權基金不能打著股權投資的名義從事高利貸等債權活動,否則就是違反了《貸款通則》中企業法人之間不能借貸的規定。

❷ 私募股權投資是否合法

不限定對象向社會募集資金並保底承諾有「非法jizi」的嫌疑。
私募股權基金募集與「非法ji zi」的紅線,目前國內法律尚沒有清晰統一的界定。監管部門往往結合基金的發行對象、發行方式、投資門檻、投資者人數、保底承諾、損失大小、社會影響等各方面因素來進行綜合認定。具體情況可在基金募集時由相關領域的律師參與並出具法律意見和法律支持。

眾多私募股權基金良莠不齊,公開信息又極少。如何選擇值得信任的管理人,是投資成敗的關鍵。好買深入調研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為您甑選最值得投資的優秀基金!更多信息可以去「好買基金網」私募股權頻道去查詢。

❸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些常見法律問題

經過查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法律法規法律部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3、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1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15《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文件)
16、《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文件)
1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1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2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文件)
2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文件)
2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文件)
2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國證監會文件)
27、《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文件)
2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9、《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30、 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❹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❺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❻ 股權投資應當注意的幾個法律誤區

股權投資應當注意的幾個法律誤區:

誤區一: 私募股權基金籌資和普通基金一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期限非常長,因此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長期投資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籌集方式不同於普通基金,通常採用資金承諾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並不一定要求所有合夥人投入預定的資本額,而是要求投資者給予承諾。當管理者發現合適的投資機會時,他們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投資者。

誤區二:私募股權基金收益一直都會很高

通常人們在考察PE基金的收益情況時,會以時間為橫軸,以收益率為縱軸畫出一條曲線。通過長期觀察,人們發現這條曲線的軌跡大致類似於字母J,因此這種現象被形象地成為J曲線效應。

從投資者的角度,J曲線效應的啟示是,在一項長期投資中過分看重短期收益情況不利於投資者追求並實現長期目標;而基金管理人的目標則是盡量縮短J曲線,以使基金盡早實現正收益。

誤區三:PE與VC兩個產品沒有什麼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行業(PE)起源於風險投資(VC),在發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擴張融資為主,因此風險投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成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同義詞。

從1980年代開始,大型並購基金的風行使得私募股權基金有了新的含義,二者主要區別在投資領域上。風險投資基金投資范圍限於以高新技術為主的中小公司的初創期和擴張期融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這是其與風險投資基金最大的區別。

誤區四: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沒啥區別

私募股權基金(PE)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就是股民常講的"私募基金")是兩種名稱上容易混淆,但實質完全不同的基金。PE主要投資於未上市企業的股權,屬於一級股權市場范疇,它將伴隨企業成長階段和發展過程,依靠企業價值的提升而獲利。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二級證券市場,通過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獲利。

對於投資者,選擇股權投資基金首先選團隊,沒有好的管理團隊,這個基金很難做出好的業績;選擇證券投資基金,首先選業績,過往戰績往往預示這只基金對市場的把握能力。

誤區五:股權信託與股權投資信託不一樣嗎?

股權信託與股權投資信託的不同在於:前者的委託人是擁有股權的股東,而後者的委託人是擁有資金而希望收購股權的投資人;前者的信託財產是股權,而後者的信託財產是資金;前者業務中受託人管理的重點是按照委託人意願行使好股權,後者業務中受託人管理的重點是用資金收購預期可以獲利的股權。

誤區六:經濟形勢不穩,還是不敢投PE啊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GP)的投資風格很多,GP傾向於投資熟悉的行業,GP在目標企業的選擇上有行業的偏好,而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都有不同的行業受利。即便是在經濟形勢不好的局面下,股權價格更容易被低估,股權投資也能取得超額收益。從歷史業績來看,私募股權基金,往往可以成功穿越經濟周期,回報遠遠優於股票市場。

誤區七:無形資產不值得投資

投資主要是看企業,把人放到一個次要的地位。中國本土PE一般成立時間不長,過去有的時候就是看人家的財務報表,看看固定資產有多少,對管理團隊各方面花的精力不夠。蒙牛的案例是大家經常說的,沒有牛根生會有蒙牛嗎?實際上企業第一位的還是人,人是企業唯一不可復制的經營要素。這一點一定要看清楚,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其實無形勝於有形,就是無形資產的重要性甚至超過有形資產。

誤區八:資金比資源重要

部分PE管理人覺得我能夠做甲方,我能夠做私募股權投資,因為我有錢。要知道,對PE來說,更重要的是要有資源。比PE有錢的機構很多,比如銀行。銀行為什麼不做PE?銀行沒有資源,銀行很清楚,只有把錢借給企業,企業賺了錢給我利息。銀行也知道,去投資做了股東的話,我管不了這么多企業,我沒有那麼多的專家打理這件事情。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對一個PE公司,資源比資金甚至還要重要。

誤區九:盡職調查有專家就可以了

有些PE會認為,做盡職調查,就讓會計師和律師去就行了。要知道,會計師和律師更多的是了解一個企業的過去,利用他的一些法律條款,會計師的一些准則,用靜態的眼光去看待企業。看未來看什麼?看它的業務,這個是最重要的,但這方面往往是會計師和律師的薄弱環節。

投資者要真正挖掘出一個企業的價值,在於它的經營業務或者叫經營性的審計。在這個階段,不要把期望值都掉在會計師和律師的身上,主要看你自己,或者說藉助其他第三方的投資顧問(這個顧問是精通企業經營業務的)這些專家來幫你把握。

誤區十:高科技就是高成長

也有很多人認為,高科技企業就是高成長企業,這種理解是有偏頗的。科技如果能帶來成長,必須要帶來現實的利潤,帶來現實的現金流。

迄今為止,只有兩種方式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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