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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私募基金退出途徑

發布時間:2021-06-15 21:40:36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權投資退出方式無外乎上市退出(包括新三板掛牌的),並購退出,轉讓退出,清盤退出這些方式。

②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研究機構投中集團日前發布的《2010年中國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統計分析報告》顯示,2010年共有220傢具有VC/PE投資背景的中國企業在全球資本市場實現了IPO,創歷史新高;而VC/PE機構通過這220起IPO共實現了480筆退出,涉及金額達373.74億美元,佔中國企業年度IPO融資總量的35%,退出案例總數和退出涉及資金規模均創下歷史最高水平。
從各個資本市場的平均投資回報率來看,深圳創業板仍是退出回報率最高的交易市場,達到12.13倍。此外,深圳中小板及上交所分別為9.38和7.03倍,境內市場平均投資回報率為10.40倍,但相比2009年境內資本市場17.06倍的平均賬面回報率,2010年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境外資本方面,中國企業在紐交所的平均投資回報率最高,達5.71倍。納斯達克為2.81倍,港交所最低,僅為1.64倍。境外市場平均賬面回報率為3.50倍。投中集團分析認為,創業板的推出使企業普遍獲得較高估值,給投資機構帶來高額回報。
在這220家實現IPO的中國企業背後,共有269家VC/PE投資機構得以退出。IT行業是讓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獲得回報最高的行業,平均賬面回報率達14.62倍。業內人士認為,對於VC/PE而言,隨著資本市場對企業估值趨於理性,其在未來通過IPO退出的回報率有可能持續下降。

一、中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現狀
風險投資家在確定需要退出風險資本後,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退出方式以獲取最大的收益。國際上私募股權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開發行、並購回購、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幾年,中國私募股權基金IPO實現的退出明顯增多,其他幾種方式很少使用。根據清科-中國私募股權投資資料庫統計,2007年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共發生236筆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筆數為179筆。
對退出方式進行統計的結果如下:
由數據可以看到,我國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選擇上市退出,這主要由於上市退出回報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礙又大。並且中國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很多企業在國內不能上市就選擇繞去境外上市。股改後IPO的重新開閘,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敞開了大門。07年中國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場上市的吸引力顯著加強,國內資本市場開始成為我國創投機構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隨著08年股市暴跌,中國資本市場不再像07年那樣受青睞。而且由於IPO的高昂費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給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帶來很大的障礙。
二、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現狀的分析
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現狀與具體的政策和資本市場不發達密切相關,相對於發達國家成熟的資本市場,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幾種退出方式都存在著障礙,以下就是具體分析:
1.公開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基本上選擇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礙。我國資本市場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風險企業實現IPO上市的機會很小且成本過高。同時我國的中小企業板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二板市場,並不能完成我國證券市場多層次化建設以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使命。以上情況導致大批企業繞道海外市場上市,但是這種退出渠道的費用持續增加並十分昂貴,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一般索取投資總額5%-10%的傭金,這為我國風險投資海外上市又設置了不小的障礙。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
2.企業兼並與收購體系有待完善
並購建立在股權流動的基礎上,需要有股票股權交易市場。而我國在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允許上市流通的是社會公眾股而非法人股,多數中國風險投資的成功退出,是通過非上市的股權轉讓實現的。這樣的退出方式會導致整個風險投資業的畸形發展,不利於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正常發展。
3.回購受到法律法規的制約
對於回購方式來說,新《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很顯然,按照這項規定,風險投資人無法要求被投資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除非減少其資本。這個法條很明顯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對私募股權基金的長期發展不利。
4.交易狀況混亂
目前我國產權交易所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尚缺乏法律依據,轉讓交易上存在著重大障礙。並且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極度萎縮,交易混亂,缺乏監管。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國不現實,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
清算或破產這一退出方式損失較大,經常是被迫的。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主要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而對於其他類型企業不適應。但是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來實施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操作起來復雜,且時間較長成本較高。因此總體上來說,我國並沒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破產清算退出的權益。
三、消除退出障礙的分析及建議
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對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起到一定製約作用,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沒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私募在我國還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這對私募股權在我國的發展很不利,我國政府應盡快明確私募的法律地位。並且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以股份轉讓形式退出;新修訂的《破產法》也存在不利於私募股權基金破產清算時退出的漏洞;在並購、回購和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制定上,應該盡量鼓勵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同時使政策帶有鼓勵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傾向。這樣才能讓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有法可依,並在實踐中不斷取得進步。
我國的證券市場只有滬、深兩個主板市場,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雖然京、津、滬產權交易市場辦理一些企業的產權和股權轉讓業務,但無論從市場規模還是交易體制來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國性三板市場。單一的資本市場層次嚴重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使得我國資本市場和本土私募股權基金處於被動的地位。構建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構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能夠為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構築融資平台,為私募股權基金建立順暢的退出通路,顯著提升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積極性。

③ 私募基金怎樣通過IPO方式退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

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3)有限合夥私募基金退出途徑擴展閱讀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項目選擇、投資合作和項目退出的整體運作過程。每個投資機構都有其獨特的運作模式和特點,其運作通常低調而且神秘。

從某種程度上看,私募股權投資的不同運作模式直接影響了投資的回報水平,是屬於不能外泄的獨占機密。雖然我們可能無法知道各個投資機構在具體的投資運作中的許多細節,但通常私募股權投資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處在於:
1、能夠讓投資者獲得較高的收益回報。
對於PE的投資方來說,通過IPO退出能使其獲得較其他方式更為可觀的收益,一般可達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目標企業公開上市的股票價格相應較高,基金公司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所持股份,可以獲得超過預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融資額高達15 億美元,其投資者軟銀、高盛約獲得超過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資市場對被投資企業價值評估的回歸和投資的價值凸顯,資本市場的放大效應,使得PE退出獲得高額的回報。
2、是實現投資者、企業管理層、企業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徑。
在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的同時,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所持股份也會因股市較高的市盈率而獲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級市場套現可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被投資企業也由私人企業變為公眾企業,除了提升企業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強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IPO所募集的資金有力地保障了企業規模經濟和戰略發展的需要,滿足了企業進一步發展和擴張的需求。企業為成功上市經歷的股改、完善治理結構、清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也為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內部發展環境,從而對企業長期發展有著積極而長遠的影響。

3、有利於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標企業IPO的成功,實際是對私募股權基金資本運作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肯定,不僅提高了目標企業的知名度,同時也提高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退出所獲得的豐厚收益將吸引更多有著強烈投資願望和一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前來投資,以便更好地開展下一輪私募股權投資。另一方面,在市場優質項目源較為匱乏的時期,IPO退出的成功也會擴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場中的影響力,為其獲得優質企業項目資源創造了條件。
IPO作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實現PE和目標企業雙贏的效果。但就現實情況來看,IPO退出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1、上市門檻高。
各國股票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都比較高,因為涉及到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對其監管十分嚴格。擬上市企業需要滿足諸如主體資格、經營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較高規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業望而卻步,而PE的投資收益也可能因為退出渠道不順暢而有所減少甚至發生虧損。鑒於此,創業板上市成為了新興中小企業的第一選擇。
2、IPO所需時間長、機會成本高。
即使被投資企業滿足上市條件,繁瑣的上市程序使得企業從申請上市到實現上市交易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再加上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原始股東持股鎖定期的規定,PE從投資到真正退出之間的周期相當長。從機會成本考慮,在等待IPO退出過程中,市場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資機遇,可能會錯失更好的投資項目。

⑤ 私募基金可以中途退出嗎

這個如果你的不是投顧產品 可以提前清盤 沒有關系 不過現在協會系統 上了新系統,清盤需要哪些材料 目前還想還沒定好

⑥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幾種

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所投資企業公開上市(IPO)、目標公司內部收購(包括公司回購,其他股東或管理層受讓等)、外部轉讓以及清算破產等。

1.首次公開發行(IPO)

首次公開發行一般是在投資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的,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好也是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之一,它代表了資本市場對該公司業績的一種認可,能夠為PE及被投資企業帶來最大經濟效應。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中,以IPO方式的價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資回報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預期。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的角度說,其可以投資者通過企業上市將其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公共股份,通過在市場上套現來實現投資收益;對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層而言,企業上市則意味著企業既保留了獨立性,又獲得了從資本市場上持續融資的途徑。

2.目標公司內部收購

目標公司內部收購包括公司回購,其他股東或管理層受讓等。不管採用何種方式,其都是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回購企業股份。企業的經理和管理人員,通常對公司都非常了解,他們擁有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資產達到一定規模、財務狀況良好,但尚未達到公開上市的要求時,若企業管理者充分相信企業的未來,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內部收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持有的股權而使其實現退出。

目標公司內部收購能夠使目標公司買回失去的那部分股權,這種投資操作簡便,投資時間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迅速而徹底的退出,比較適合投資額比較小的投資。

3.外部轉讓外部轉讓主要表現為股份出售,這也是私募股權基金常見的退出途徑之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出讓股權以謀求資本增值,其中包括將股權出售給不相關的第三方、企業的競爭對手等戰略買家,或者將其轉讓給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出售給不相關的第三方對於企業的影響較小,通常管理層也不會抵制和反對。但如果將企業出售給其競爭對手,會導致企業被其他人收購而失去獨立性,但現代企業已經走出了單純競爭的格局,轉而尋求雙贏的合作機制,因而戰略性的兼並和收購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並購有望成為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一個熱點。

4.清算或破產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迫不得已選擇的一種退出路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發現不能達到預期的回報,就需要果斷退出而將能收回的資金用於下一個投資循環。破產清算可以保證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減少繼續經營的損失,根據統計,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資大概占風險投資基金的32%,該方法一般僅能收回原投資總額的64%。另外,破產清算耗時較長,要通過繁瑣的法律程序,因此退出成本較高。



不同的行業在這四種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總體上看回購的比例最高,兼並收購(M&A)的比例其次,公開上市(IPO)與兼並收購(M&A)接近。生物技術、物流、醫療保健、計算機相關產業、消費品的企業的公開上市(IPO)的比例較高;電子元件、工業品、醫療保健的兼並收購(M&A)的比例較高;電腦企業的清算破產的比例較高;消費品、工業品、能源、電子元件、通訊、軟體業的企業的回購的比例較高。

⑦ 有限合夥的成立與退出機制問題

第一條 應該需要到基金業協會備案 從而使有限合夥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 銷售的話不需要了 反正你們有合作方代銷

第二條 應該是可以非貨幣退出的 沒見過有任何硬性法律規定一定要實現貨幣退出 不過具體的操作流程不太清楚

⑧ 有限合夥基金投資人可以退出嗎

可以,請先做有限合夥企業的工商變更,再去AMBERS系統做產品的業務變更(此模塊未開放);如果是轉讓,請先簽署轉讓協議——線上/線下資金劃轉,並審核受讓方是否是合格投資者,再完成上述操作。

⑨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權基金退出方式如下:二級市場交易賣出、IPo上市賣出、大股東回購、並購退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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