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私募贖回 > 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政策發展與變化

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政策發展與變化

發布時間:2021-06-15 17:06:53

私募基金的發展對金融業有什麼影響

經過多年的快速成長,全球私募基金已經具備了相當規模。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不斷提高和金融市場的逐步深化,我國已經成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標市場,同時本土私募基金也顯示出了較大的發展潛力。私募基金在全球及我國境內的深入拓展對全球金融資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場穩定和投資收益都形成了較大影響。
從國際經驗看,傳統類型的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基金為主,證券投資基金為輔。但在私募基金的演化與國際化擴張進程中,私募基金經營范圍的綜合化趨勢愈加明顯,私募基金的投資范疇涵蓋了從股權投資到證券市場投資、甚至包括房地產投資等的全方位投資領域。我國私募基金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末,其雛形是以政府為主導,主要為高科技企業融資的風險投資基金,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發展相對滯後。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為代表的非正規私募基金發展迅速,先期進行風險投資的公司也有相當部分轉為私募證券基金。據2005年人民銀行的一項調查,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私募基金總額在7000-9000億元人民幣之間。2006年以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趨向活躍。清科集團發布的2006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年度報告顯示,中國已成為當年亞洲最為活躍的私募股權基金市場。與國際實踐相比,中國私募基金市場在基金類型、基金資本構成、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等方面都有顯著不同,其主要特點概括如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緩慢,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迅速;外資及中外合資基金占據私募股權基金市場的主要份額;傳統行業成為私募基金關注的焦點;外資私募基金對中國傳統國有企業和行業龍頭並購案例逐步增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存在方式、運作方式和操作策略較為靈活,但運作不規范的現象較多;私募基金對於擬上市企業項目的競爭十分激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退出通道為所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上市,且以境外上市為主;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投資回報率較高,普遍高於其他國家和地區;我國對私募基金的有效監管滯後。綜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本土私募基金的發展路徑與國際實踐並不相符,大量的私募基金選擇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進入資本市場,偏重於投機套利等資本炒作行為,而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等有助於國民經濟整體福利提升的產業支持不夠,這也直接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發達現象的發生。
更需要指出的是,曾經興盛一時的風險投資基金也有相當部分並沒有始終堅持其主業,而進入了"短、平、快"的證券市場來獲得短期收益。因此,中國私募基金市場仍是一個不對稱的畸形市場,市場上尚缺乏真正意義的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且由於法律真空使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受到較大限制。但由於社會信用環境、法律環境已經趨好,證券市場日趨理性規范發展,中國私募基金市場的不對稱和不規范的色彩將逐步減輕。
私募股權基金通過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為企業提供了新的股權融資渠道,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並提升企業整體形象。預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將會繼續提速,同時預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將逐步規范化發展。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將成為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私募基金在基金市場分額的比重逐步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逐漸成為私募基金存在的重要方式,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將成為私募基金的重要投資對象,本土私募基金發展將逐步提速,政府資本和民間資本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將逐步規范化。
私募基金市場發展也為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在某種意義上也填補了銀行信貸與證券市場的真空,推動了資本市場"脫媒化"的進程。在面臨挑戰的同時,商業銀行也迎來了業務拓展的新機遇。
首先,可以財務顧問業務為切入點,發展私募基金類中間業務。目前,財務顧問業務已成為各家銀行介入資本市場、開拓投資銀行業務的突破口。其次,開展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相對於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投資者對於本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有更高的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商業銀行作為第三方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託管業務,可以有效防止基金管理人違規交易、欺詐客戶及挪用基金資產等行為的發生,因此該項業務具有廣泛的發展空間。第三,商業銀行應在分業經營的政策框架內,借鑒國外模式研究發起成立獨資或者是控股投資公司的可行性方案。具體可與信譽較好且有全球化運作經驗的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共同出資成立投資公司,在國內先行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第四,防範商業銀行銀行貸款通過各種渠道流入私募基金的風險。

⑵ 私募基金監管政策收緊 還有誰能

今年以來,私募基金可謂政策頻出,市場反應頗具亮點。不久前「史上最熱鬧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成為市場津津樂道的話題之一。由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的監管政策不斷收緊,全國多達3萬余名私募高管不得不 「挑燈夜讀,備戰統考」。
另外,一些跨界創投明星也紛紛加入到「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熱潮中。「為了參加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所做的准備,其難度不亞於錄個人專輯。」羽泉組合」里的胡海泉5年前涉足創投圈,也是創投界的「無證老兵」之一,對於此次考試仍然顯得信心不足。到底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為何匯聚了行業大咖和跨界創投明星?私募基金監管政策收緊的情況下,私募機構該如何應對?對廣大投資人又會帶來什麼影響?眾多問題近期成業內熱議的焦點。

一、私募基金緣何成了人見人愛的香餑餑?
基金業協會網站信息顯示,目前多位重量級的明星在資本市場都做得風生水起,如黃曉明、任泉、胡海泉等創辦的私募基金公司都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2014年3月13日,胡海泉成立了北京乾祥海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備案且正在運作的私募基金公司為北京乾祥海泉甲號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性質為股權投資基金。公開信息顯示,目前海泉基金的管理規模達30億元,投資項目已接近30個。
另一位創投明星,是被稱為「藝人中最會投資」的任泉。公開資料顯示,任泉旗下目前可查到的兩家私募基金,於2015年8月6日和2015年9月10日在中基協進行管理人登記。2014年7月,任泉攜手黃曉明、李冰冰等設立Star VC私募基金,次年10月章子怡和黃渤加入成為新合夥人。
2015年6月,Angelababy(楊穎)成立創投基金AB Capital;
2015年7月上旬,張泉靈加盟紫牛基金擔任創始管理合夥人;
今年1月,孟非、郭德綱、黃健翔稱要合作文化創投基金。
明星跨界積極投身創投領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基金業目前的繁榮場面。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備案私募基金25461隻,認繳規模5.34萬億元,實繳規模4.29萬億元,私募基金行業的從業人員38.99萬人。
同時,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總規模劃分,管理正在運行的基金規模在20億元以下的21388家,20億~50億元的260家,50億~100億元的88家,100億元以上的85家。百億規模的私募數量已突破80多家,其發展速度讓業內人士頗感吃驚。
金牌顧問優選財富集團總裁張虎成指出,近年來,國內高凈值客戶人群快速增長,實體經濟面臨轉型,大量的資產管理需求給私募提供了發展空間。在這樣的格局下,私募的優勢逐步顯現,造成了在一段時間內的大擴容。

二、私募基金大發展帶來哪些大問題?
私募基金大擴容的過程中,對增加融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確實做出了不小貢獻,但也不可避免產生了諸多棘手問題。有關部門檢查中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主要存在以下違法違規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
常見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
例如,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是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者虛假宣傳;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
如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4、公司管理不規范
如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充分;沒有建立利益沖突防範機制或執行不到位等。

5、涉嫌違法犯罪
如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

其中,以第2和第5項違規所造成的惡果最為嚴重,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最為慘重並難以挽回,其性質也碰觸了法律底線。

三、緊縮私募基金調控政策意義何在?
曾記否,2015年11月1日,那個把「阿瑪尼」穿成「白大褂」,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走紅的中國最著名的私募基金經理徐翔被抓的歷史瞬間嗎?

作為中國最大的私募基金之一,澤熙私募以高收益率和對市場精準的把控能力聞名於私募界,其掌舵人徐翔更是業內神話。2015年6月15日是A股的一個轉折點,在接下來的走勢中,多隻私募產品遭遇凈值腰斬、爆倉、清盤,但「私募一哥」徐翔掌舵的澤熙投資卻在6~7月的股市下跌中屹立不倒,並且收益率還逆勢增長。
徐翔等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股市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票交易價格,其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目前案件在審。背後的違規操作終究使神話煙消雲散,投資人發財夢一夜成空!
市場上如徐翔這般或案發或跑路的私募基金還有很多,私募基金曾經歷了「野蠻生長」期後,行業因此已經變得魚龍混雜。2014年納入監管正規軍之後,法規逐一落實,私募行業也朝著更加規范的方向發展。今年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
公告當中明確提到,「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這也算是給私募下了最後通牒。按照規定: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均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於是,私募界便上演了叱吒風雲大佬不得不奔赴考場,一些沒有基金從業資格的跨界明星也硬著頭皮上陣的場面,顯而易見的原因就是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出台的新規,他們都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通過基金從業考試。
隨後, 4月15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又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誰可以「私募」、向誰「私募」、如何「私募」?
《募集行為辦法》是針對募集環節制定的細則。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募集行為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可謂是針對私募高管和從業者的思維准則和執行手冊。
1、誰可以募集?
《募集行為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

2、規范初期宣傳以及確認特定對象、合格投資者
《募集行為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並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

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
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
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
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第四,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要求,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冷靜期的制度安排切實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客戶體驗,塑造專業誠信的行業形象;
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3、對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督
為防止非法集資,被募集機構挪用侵佔客戶財產的現象出現,需要設立專門資金賬戶並讓監督機構監管,明確募集機構與監督銀行要簽訂監督協議,以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行為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一方面,對於廣大投資人而言是好事一樁,從規范市場角度看,更有利於投資人辨別正規私募機構和產品,降低上當受騙的風險。
另一方面,對於私募機構而言,中國基金業協會鄭重提示,在《募集行為辦法》發布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在辦法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募集行為辦法》的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准,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做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令人欣喜的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自律規則體系正在逐步形成。隨著投資者財富的增長,投資者可選擇的投資范圍越來越廣,私募基金作為資產配置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會逐漸走入更多投資人的視線。投資者如果能運用好私募基金這個產品,也可以為自身帶來財富的增值。

⑶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⑷ 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史 我想知道

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組織,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也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過程。簡單瀏覽這一過程,不僅能夠讓我們對這種金融組織形式有完整的理解,更可以感受金融體系如何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創新和完善。對歷史的一瞥,也許能夠對我們今天面臨的抉擇具有重大的啟發意義。

基金的出現和發展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以股票和債券市場直接融資為核心的金融體系的必然結果。當國民的財富主要體現為金融資產而非銀行存款的時候,對專業的資產管理的需求就會旺盛起來,從而推動基金這種集合資產管理機構的發展。

歷史學家們對基金起源的爭論至今沒有定論,有些人認為起源於威廉姆斯國王於1822年在荷蘭成立的封閉式的投資公司,然而其他一些學者認為是一個名叫Adriaan Van Ketwich的荷蘭商人在1774年創建的投資信託公司啟發了國王。

英國是現代投資基金的發源地。18世紀中期,英國在第一次工業革命後,憑借發展工業和對外擴張積累的大量財富,使得國內利率不斷下降,資金開始向外尋求增值的出路。但在那個年代,投資者本身極度欠缺國際領域的投資知識,對國際投資環境沒有一個明確的了解。一些投機欺詐分子利用他們急於向外投資的熱情,設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鼓勵投資者高價購買他們的股票,然後宣布公司破產,攜款逃之夭夭。大批投資者虧損嚴重,經過慘痛教訓後,便萌發了集合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委託專人投資和管理的想法。這一想法得到了英國政府的支持,政府出面組織投資公司,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理財能手代為投資,並分散風險,讓中小投資者能和大投資者一樣享受國際投資的豐厚報酬,同時委託律師簽訂文字契約以確保投資的安全與增值。這種集合眾人資金委託專家經營的投資方式,很快得到了投資者的熱烈響應。這便是早期的投資信託公司的原型。

1868年,世界上第一個投資信託—外國和殖民地政府信託(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在英國誕生,是第一個專門為小額投資者取得規模經濟的投資目的而進行集資的機構。此信託以分散投資於國外殖民地的公司債券為主,總額達48萬英鎊,信託期限為24年,投資者每年達7%以上的回報率比英國政府債券當時3.3%的年利率要高出1倍多。這種基金跟股票類似,不能退股,也不能單位兌換,權益僅限於分紅和派息。其操作方式類似於現代的封閉式契約型基金,通過契約約束各當事人的關系,委託代理人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並實行固定利率制。這只基金的一些特徵還體現了現代共同基金的特點,如3%的銷售費用以及25個基點的管理費用等。

將資金組合起來分散投資風險的方法在英國迅速生根發芽,並在19世紀90年代傳到美國。波士頓的個人財富信託(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成立於1893年,是美國的第一個封閉式基金。1907年成立於費城的亞歷山大基金(Alexander Fund)被認為是向現代的開放式基金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這一基金每半年發行一次基金份額,並且允許投資者贖回投資。創建於波士頓的「麻省投資者信託」(Massachusetts Investors?Trust)被認為是第一隻完整意義上的現代開放式共同基金。它從投資於19隻藍籌股、14隻鐵路股、10隻公共事業股和2隻保險公司股開始,並把銷售費用有效控制在5%的水平上。它最初是由哈佛大學200名教授出資組成的,宗旨是為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投資管理,其管理機構是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第一年內,這只基金的32 000份單位信託共價值39.2萬美元,發展到今天,其資產已經超過10億美元,有85 000多位投資者。開放式基金作為新生事物在歷史上第一次真正誕生了。

1926~1928年3月間,美國建立的公司型基金多達480家,到1929年年底基金業資產高達70億美元,為1926年的7倍。但由於當時相關法律不

完備,因此隨著20世紀20年代末世界經濟危機的爆發和全球股市的崩潰,剛剛興起的美國基金業遭受重挫,大部分基金倒閉或停業,少數殘存者也因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懷疑操縱股市而倍受冷落。基金業的總資產在1929~1931年間下降了50%以上。

1929年以前,美國政府基本上不對基金業施加管制,大危機使美國股市暴跌,許多共同基金公司倒閉,特別是以發行債券集資的封閉型投資公司更慘。美國政府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加強了對經濟、金融、股市的宏觀管理,特別是對金融業進行了規范。1932年,羅斯福當選為美國總統,開始執行政府調控政策代替共和黨自由放任的政策。聯邦政府努力制定一些保護措施,遏止之前自由放任時期在金融服務領域造成的諸多問題。伴隨著金融業立法活動的展開,國會通過了四個影響共同基金行業的主要法律:

?1933年公布了《證券法》,涵蓋了較共同基金更為廣闊的領域,建立了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則。

?1934年公布了《證券交易法》,提出了公開交易有價證券的交易規則;建立了銷售機構和代理人必須遵守的規則;代理人必須在相應的政府管理機構注冊登記。

?1940年公布了《投資公司法》,詳細規范了投資基金的組成及管理的要件,特別關注實踐中發生的對國家公共利益和投資者造成的不利影響等問題,為投資者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護,從而奠定了投資基金健全發展的法律基礎。

?1940年公布了《投資顧問法》,要求任何為共同基金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組織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還對投資顧問和基金公司所簽合約做出了嚴格的限制。

當1934年《稅法》頒布時,共同基金行業獲得了重要的稅收減讓,較封閉式基金而言,開放式基金具有了明顯的優勢,從而促進其日趨流行。1929年,封閉式基金在大約30億美元的基金總資產中所佔比重超過95%;到1940年,封閉式基金所佔份額下降到57%;1943年,開放式基金市場份額首次超過封閉式基金,並且相對份額此後一直保持增長。

1940年,美國頒布《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詳細規范了投資基金的組成及管理的要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基金的宗旨、作用以及運作規范,嚴格限制投資公司各種投機活動,為基金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條件。當時,美國僅有68隻基金,投資者共設了30萬個基金持股賬戶,基金總資產為4.48億美元。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經濟在五六十年代的高速增長,帶動了投資基金的發展,50~70年代,是美國基金業高速增長期。

到1960年,共同基金的增長使得國會對基金行業的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1962年、1963年和1966年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及委託調查的3份報告,關注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間存在的潛在利益沖突。這些報告敦促國會起草1970年修訂案,對1940年《投資公司法》進行修訂,以調整對共同基金的管理特別是增加對國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護,防止基金公司收取超額管理費。

到1970年時,美國已有投資基金361隻,總資產近500億美元,投資者逾千萬人。70年代中,大部分投資基金從封閉式走向開放式,封閉式基金不斷萎縮。開放式基金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其產品和服務趨於多樣化,其局面和規模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例如,早在1970年以前,大多數開放式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僅在組合中包括一部分的債券。到了1972年,已經出現了46隻債券型基金,1992年更進一步達到了1 629隻。

20世紀70年代是基金業進行調整和創新的年代。除了共同基金在規模、品種和服務上的進步之外,私募基金的出現和發展也成為基金業發展的重要事件。與共同基金不同的是,私募基金主要面向機構投資者,為機構投資者進行理財服務,而共同基金面向的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在美國的基金產業中,個人投資者占共同基金資產的大部分份額,機構占的共同基金資產的比重較小。2005年年末,個人持有共同基金資產達77 968億美元,占共同基金總資產的87.6%,機構持有11 083億美元的共同基金資產,占共同基金總資產的12.4%。個人和機構的比例自2000年以來一直保持不變。

⑸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⑹ 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歷程

與美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類似,我國對私募股權投資的探索和發展也是從風險投資開始的,風險投資在我國的嘗試可以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1985年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科學技術改革的決定》中提到了支持創業風險投資的問題,隨後由國家科委和財政部等部門籌建了我國第一個風險投資機構——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中創公司)。20世紀90年代之後,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始進入我國,從此在中國這個新興經濟體中掀起了私募股權投資的熱浪。
第一次投資浪潮出現在1992年改革開放後。這一階段的投資對象主要以國有企業為主,海外投資基金大多與中國各部委合作,如北方工業與嘉陵合作。但由於體制沒有理順,行政干預較為嚴重,投資機構很難找到好項目,而且當時很少有海外上市,又不能在國內全流通退出,私募股權投資後找不到出路,這導致投資基金第一次進入中國時以失敗告終,這些基金大多在1997年之前撤出或解散。
1999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出台,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作出了制度上的安排,極大鼓舞了發展私募股權投資的熱情,掀起了第二次短暫的投資風潮。國內相繼成立了一大批由政府主導的風險投資機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市政府設立的)深圳創新投資集團公司和中科院牽頭成立的上海聯創、中科招商。2000年年初出台的《關於建立我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是我國第一個有關風險投資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文件,為風險投資機制建立了相關的原則。同時,我國政府也積極籌備在深圳開設創業板,一系列政策措施極大推動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但當時由於還沒有建立中小企業板,基金退出渠道仍不夠暢通,一大批投資企業無法收回投資而倒閉。
前兩次的私募股權投資熱潮由於退出渠道的不順暢而失敗,但這種情況在2004年出現了轉機。2004年,我國資本市場出現了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制度創新——深圳中小企業板正式啟動,這為私募股權投資在國內資本市場提供了IPO的退出方式。所以2004年以後出現了第三次投資浪潮,私募股權投資成功的案例開始出現。2004年6月,美國著名的新橋資本以12.53億元人民幣從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購深圳發展銀行17.89%的控股股權,這也是國際並購基金在中國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同時也誕生了第一家有國際資本控股的中國商業銀行。由此發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來,PE投資市場漸趨活躍,從發展規模和數量來看,本輪發展規模和數量都超過了以前任何時期。
進入新世紀後,一枝獨秀的中國經濟,日益吸引留學海外的中國學子回國創業發展。一個高科技項目,一個創業小團隊,一筆不大的啟動資金。這是絕大多數海歸剛開始創業時的情形。不要說網路、搜狐這樣的網路公司,就是UT斯達康這樣的通訊公司,創業伊始,也不過是三兩個人,七八桿槍。只是因為不斷得到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一種表現形式)的融資,這些公司才最終從一大批同類中脫穎而出。
海外學人創業投資事業經歷了近十年的發展,規模日益壯大。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企業共40多家,總市值300多億美元;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企業中,高管大多有海外留學背景;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企業正推動新技術及傳統產業發展,創造了企業在中國發展、在海外融資的新模式。
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企業,已突破了互聯網和高科技公司的范圍。有來自多行業、多領域的公司登陸納斯達克,對此,納斯達克中國首席代表徐光勛指出,「這些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它們帶來的中國概念也被國際市場所接受。這對中國企業而言,無疑是好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中國企業中,高級管理層大多擁有海外留學背景。」
以北京中關村(000931行情,股吧)科技園區為例,在納斯達克上市的來自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中國企業中,海歸企業為數不少。這些在納斯達克上市的海歸企業,正在由推動國內新經濟、新技術、互聯網等諸多領域的發展,擴展到推動中國傳統產業的發展。
以網路、新浪、搜狐、攜程、如家等為代表的一批留學人員回國創業企業給國內帶回了大批風險投資,這種全新的融資方式,極大地催化了中小企業的成長。同時,國內幾乎所有國際風險投資公司的掌門人大都是清一色的海歸,IDG資深合夥人熊曉鴿、鼎暉國際創投基金董事長吳尚志、賽富亞洲投資基金首席合夥人閻焱、紅杉基金中國合夥人沈南鵬、金沙江創業投資董事總經理丁健、美國中經合集團董事總經理張穎、北極光創投基金創始合夥人鄧鋒、北斗星投資基金董事總經理吳立峰、啟明創投創始人及董事總經理鄺子平、德克薩斯太平洋集團合夥人王兟等10多位掌管各類風險投資基金的海歸人士。大部分風險投資都是通過海歸或海歸工作的外企帶進國內的。這些投資促進了國內對創業的熱情,促進了一大批海歸企業和國內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也帶動了國內創業投資行業的進步。
總體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在中國發展迅速,新募集基金數、募集資金額和投資案例與金額等代表著投資發展的基本數據將會長時間保持增長狀態,這是新興市場的經濟發展和中國企業數量多、發展快所帶來的投資機遇。

⑺ 私募股權基金在推動企業成長四個不同發展階段的分類是怎樣的

由於企業的發展階段分為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這四個階段,所以,私募股權基金根據被投資企業發展階段劃分,可以分為:創業風險投資、成長資本、並購資本、夾層投資、Pre-IPO投資以及上市後私募投資。

⑻ 私募股權基金 監管 哪些 制度

近年,私募股權基金(PE)迅速發展,已成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監管空白嚴重阻礙了行業的規范發展。尤其是監管部門仍舊懸而未決,很多部門都在爭奪監管權,其中,發改委與證監會的「斗爭」最為激烈。
預監管部門主要有:發改委、證監會、商務部和銀監會。
一、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於2006年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方式、投資方向、備案條件、經營范圍、投資限制、企業監管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暫行辦法》對創投企業的監管體現在發改委的備案上,通過發改部門備案的創投企業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為進一步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國家發改委2009年又發布了《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對備案創投企業的經營范圍、最低實收資本和承諾資本、投資者人數、單個投資者最低出資、高管資質作了要求;規范了創投企業的「代理」投資業務,並在創投企業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強化。
2011年1月,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試點地區設立的、募集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企業接受強制備案管理、運作規范管理並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緊接著3月份,發改委又在其網站上公布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標准文本/表格下載》,進一步細化了股權投資企業(即「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即「管理機構」)的備案工作。2011年11月,發改委辦公廳又下發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PE強制備案制度由試點地區推廣至全國。這份《通知》也成為國內第一個全國性的股權投資企業規范條例。
不過,全國范圍內無法滿足備案條件的存量PE可能還為數不少,他們下一步該如何調整,還待進一步觀察。
二、證監會
證監會認為,我國應該借鑒成熟市場的監管實踐,效仿美英做法,由證監會為主要負責機關進行日常監管,其他部門就相關領域提出眾多原創建議,如美國明確規定,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一定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美國財政部空間和聯邦儲備銀行對私募基金進行國內金融風險評估和質詢;英國從2001年開始就由金融服務局統一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到了9月份,有幾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國證監會正在提交報告,建議國務院迅速取締VIE結構,這份報告也流傳至坊間,在行業 內引發了熱議甚至恐慌情緒難以騰飛。但截至目前,關於VIE監管仍無進一步的政策出來。
而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也擬將PE納入法律監管之下。據悉,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於2012年推出。但是否應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納入監管范圍,這是《基金法》修訂過程中的一大障礙。
三、商務部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五部門於2003年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資創投的設立審批、對外投資審批、投資限制、投資備案、資金使用情況、投資管理人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與純內資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相比,監管者對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施行審批制,實行最嚴格的監管。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之後,商務部外資司曾到上海組織調研會,VIE是被提及話題之一。
四、銀監會
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方面,銀監會制定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對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管是通過規范信託公司的投資決策、風險控制來實現的,如要求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即使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投資顧問也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由於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監管機關,《指引》的監管措施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內容也較全面。
總之,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並無統一的監管者和監管標准,而由相關部門分頭監管。

閱讀全文

與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政策發展與變化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投資美股技巧 瀏覽:904
債券基金收益債券 瀏覽:803
兩桶油全漲停 瀏覽:683
美股又要反轉 瀏覽:180
阿里概念龍頭股漲停 瀏覽:284
九州證券股票代碼 瀏覽:902
基金管理人從業資格證好考 瀏覽:25
山東新三板凈利潤排行榜出爐 瀏覽:866
7座車的交強保險是多少 瀏覽:672
為什麼主力凈流出還漲停 瀏覽:720
基金投資和管理將更便捷 瀏覽:382
工行銀保理財產品銷售技巧 瀏覽:406
在證券公司買國債逆回購安全嗎 瀏覽:779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案例 瀏覽:656
失業人員怎麼領失業保險金 瀏覽:863
支付寶上買股票基金 瀏覽:225
新三板利好股 瀏覽:463
商業保險合同常見風險防範要點 瀏覽:846
最強風口是什麼炒股軟體 瀏覽:27
深圳卓宏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 瀏覽: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