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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定期贖回的理財產品賬務處理

發布時間:2021-04-27 01:21:37

㈠ 銀行理財產品用什麼會計科目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用到的會計科目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如果是保本理財類的銀行理財產品,3個月以內到期的,放在其他貨幣資金。其他銀行理財產品,3個月以上到期的,放在交易性金融資產。

買入時處理: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貸:銀行存款

到期贖回收,根據收益情況做賬務處理:

正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

負收益:

借:銀行存款投資收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可定期贖回的理財產品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特點: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一般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資產具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3、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

㈡ 定期理財產品到期如何賬務處理,要不要交增值稅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您公司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若屬於保本投資收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若屬於非保本的投資收益,不徵收增值稅。

㈢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怎麼做賬務處理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具體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可以根據企業不同的情況分別記入「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賬戶;而受到利率時則記入「到期投資回報」或者「股票升值回報」中即可。
拓展資料: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造成的財務影響有:
1.
銀行理財產品直接列作貨幣資金類,使用者難以從報表中看出企業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並了解其相關風險,尤其是一些不能提前贖回的銀行理財產品,在使用時是受到限制的;
2.
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動收益之分,期限從幾天到幾年不等,有可提前贖回的和不可提取贖回的產品,全部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
3.
不能全面反映出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並且在進行財務分析時,將會全部作為流動資產類,影響企業流動比率等短期償債能力指標;
4.
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財務報表中都列作長期資產,理財產品作為這兩類來核算,將影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指標的計算;
5.
另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需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而且還有許多理財產品無法取得公允價值,會影響當期財務報表;
6.
由於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合同上是預期收益率,當期的實際收益率難以得知,難以計提當期的利息收益。

㈣ 公司購買短期理財產品的賬務如何處理

做短期投資,收資收益,交企業所得稅

㈤ 銀行的理財產品,購買時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從公司帳戶劃出存款: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購買理財產品:

借:短期投資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處置理財產品: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短期投資

貸:投資收益(如果低於成本價的話,投資收益可能在借方)

(5)可定期贖回的理財產品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

二、企業增加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減少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銀行匯票或本票、信用證的收款單位,外埠存款的開戶銀行,分別「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證保證金」、「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㈥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賬務如何處理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如果適用新會計准則,所述理財產品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持有期間的利息通過「投資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即可。

如果企業仍適用原會計制度,所述理財產品通過「短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期間收到的利息,作為沖減投資成本處理。收回時,收到金額與賬面價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計入應收項目的股利、利息等後的余額,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1、從公司帳戶劃出存款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2、購買理財產品
借:短期投資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3、處置理財產品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短期投資
投資收益
4、收回投資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貸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6)可定期贖回的理財產品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投資理財,投資理財是指投資者通過合理安排資金,運用諸如儲蓄、銀行理財產品、債券基金、股票、期貨、商品現貨、外匯、房地產、保險、黃金、P2P、文化及藝術品等投資理財工具對個人、家庭和企事業單位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從而加速資產的增長。

理財產品除了種類繁多,理財產品的合約設計復雜如天書,晦澀難懂的產品描述也讓投資者「眼暈」,很多人基於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和對高收益率的追求而簽下合約,最終在投資受損時才如夢初醒。而「被銀行客戶經理誤導」、「只報收益不說風險」、「將理財產品說成存款」等行為,更成為理財糾紛投訴的焦點。

另類理財產品多為不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噱頭大於實質,與其掛鉤的產品價格走勢比較獨特,波動非常大,比如藝術品、酒類、普洱茶投資市場都出現過暴漲暴跌,因此風險也會大很多,風險承受能力不高的普通投資者最好不要輕易染指。

㈦ 企業購買了短期隨時變現的理財產品,應如何作賬務處理呢

企業購買的短期可變現理財產品,可以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來核算。
1、購進理財產品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2、到期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投資收益
如果是正收益,投資收益在貸方,如果是負收益,投資收益在借方。

㈧ 同行:我公司在銀行買了理財產品,可隨時贖回,找點利息。應該怎樣擺帳呢借方該是哪個會計科目最恰當。

分析如下:
銀行理財產品在會計分錄上沒有特別之處,其要點在於貴公司的存款性質有了相關改變,但終究是銀行存款,實際不同的是,理財產品的收益同比活期存款利率收益要高。對理財產品有專門核算要求時,則分開核算;
比如:七天通知存款
1、將存款轉為七天通知存款:
借:銀行存款----**銀行--七天通知存款
貸:銀行存款----**銀行--活期存款
2、到期結算:
借:銀行存款----**銀行--活期存款
借:財務費用-----負數
貸:銀行存款----**銀行--七天通知存款
至於涉及外匯方面,原理同上。

㈨ 請問公司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要怎麼做賬務處理產生一部分利息收入,怎麼做賬務處理

就公司理財產品的歸類不能簡單的歸於交易性金融資產,首先七天通知存款和三個月定存或者半年期定存,有什麼區別?都是屬於公司賬面余額的理財,也都會到期產生利息收入,這類理財不存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問題,因為在初期跟銀行簽訂理財協議的時候,收益的固定可見的。
就我一家之言,理財首先要將其分類:一類是有合同業務根據的;一類是純粹的銀行賬面資產理財。如題所問,公司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應該屬於第二類,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應該沖減財務費用下的利息支出(或計入利息收入);另一種,向匯利達等銀行產品支出,因要支付外匯,考慮到了匯率的變動產生的公司損失,人民幣定存銀行做質押,由銀行先付出外匯,到期後購匯支付給銀行,釋放質押人民幣(如果人民幣到期貶值,則此項業務虧損),這種人民幣質押產生的利息因附屬於境內外合同收入,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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