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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不良資產

發布時間:2021-04-27 00:51:54

A. 產業投資基金是什麼意思 有哪些形式

您好,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大類概念,國外通常稱為風險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或准股權投資,並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以期所投資企業發育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資本增值。根據目標企業所處階段不同,可以將產業基金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產業基金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具體包括:基金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機構。
貨幣形式
文化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即以一定數量的現金,投入到某種文化產品的生產或某個文化企業的新建或改擴建之中。在文化資本循環中,這些貨幣資本會依次轉化為生產資本和商品資本,然後,包含著已增值的資本量,回到原來的貨幣資本形態。實物形式的文化投資,是以一定價值量的文化產品生產資料如建築、土地、機械、原材料等,投入到某種文化產品的生產或某個文化企業的新建或改擴建之中。這些實物資本以生產資料的形式進入資本循環,形成商品資本。當文化商品在流通領域實現其價值後,原先實物形式的投資變成了貨幣形態產品,其中包含了資本循環所產生的價值增量。隨著生產的進行,實物形態的文化投資不斷被磨損,價值也不斷地轉移到所生產的文化產品中,直到這些實物形態資本被磨損完畢,其價值被全部轉移到文化產品中,然後轉化為貨幣資本。

無形資產形式
文化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即以一定價值的無形資產投入到文化產品的生產或某個文化企業的新建或改擴建。將無形資產作為文化投資的現象在文化產業領域里比較常見,相比其他產業,這是文化產業的一種較特殊的投資方式。無形資產通常指文化產業領域中的歷史文化名人、文化品牌、版權、著作權等。這些無形資產若不用於使用價值的創造,即不與具體的文化企業、文化項目或文化產品結合,就僅僅是存在於人們心中的名聲,並不是文化資本,充其量只能當作潛在資本。但是,其一旦與具體文化企業、文化項目或文化產品結合,就變成了一種無形資本,並伴隨著該企業的有形資本進入資本循環的各個環節。受讓無形資產的文化企業的文化產品,或是因該項無形資產而埋設了產品的價格,或是因之提升了知名度進而促進了市場銷售,其提升了有形資本的增值能力。當前市場狀況
真正的產業投資對於企業的興趣遠遠大於項目,即產業投資更多的是投資企業。產業投資機構根據以往公司的經營記錄,對市場前景廣闊、管理規范、財務透明的公司進行長期的戰略性投資。通常產業投資投入市場導向(marketdriven)的項目要遠遠多於技術導向(technologydriven)的項目,因為產業投資更關注的是在競爭狀態下企業能否迅速採用新的商業模式,以保證公司持續快速增長。對企業的苛求使得產業投資在眾人眼中更是"別有滋味在心頭"。
產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方向決定於企業的領導人,因此產業投資機構在與企業合作的過程中,格外關注企業領導層是否具備廣闊的視野;堅強的意志;寬廣的胸懷。產業投資傾向於專注有利於發揮其特長的行業,從而能夠更好的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而基於誠信基礎上企業領導層的素質則決定了雙方是否能夠為了共同的目標精誠合作,執行戰略規劃,以此保護產業投資機構者的正當權益,來規避企業的道德風險。
中國的民營企業傢具有頑強的生命力,靈活的頭腦,在市場的運作中更追求企業的高效率和高回報,產業投資越來越有意識地把眼光瞄向了這一部分人,期望找到最佳合作者。
如前所說,產業投資機構有自己所專注的行業領域,投資方向也更傾向於有利於發揮自己特長的行業。對於未涉入新的行業領域,產業投資機構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有自己的判斷與准繩。
如對於創業投資來講,產業投資關注成長速度高於GDP增長速度的行業,能夠快速發展且有著超額利潤,同時該行業內的企業國內外IPO和並購重組業務頻繁,在公開股票市場上的平均市盈率處於較高的位置。高科技帶動飛速發展的電子、通信和網路行業無疑是這一個時代產業投資方向的代表。
再看傳統投資,產業投資則選擇規模性增長潛力巨大的行業,如能源、生物和公共設施建設等進行傳統投資,有足夠大的潛在市場,這是行業發展具有廣泛空間的基礎,能夠將市場競爭因素有利結合的行業將成為首選。
無論是哪一類產業投資,包括不良資產處置,在行業的選擇上,產業投資機構堅信自己的選擇是一種超前的理性的完美選擇。
產業投資不同於銀行貸款,產業投資是為企業提供股權投資,能夠量化投資項目,幫助企業實現股權和資產結構優化。因此產業投資機構要求參與管理,協助企業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及營銷戰略規劃,評估投資和經營計劃的時間進度,銷售和財務預測的合理性等一系列方案。這一切作為,促使產業投資者在投資領域不得不做到"長袖善舞",而這一點,對於處置不良資產尤為重要。
產業投資的不同類別決定了投資收益本質的不同:創業投資取得的收益更多的是短期套現利益,傳統投資追求的則是細水長流的長期收益,而不良資產處置收獲得更多的是一種責任感。三種投資收益的獲得,都源於產業投資對於被投資企業的貢獻,產業投資在獲得社會效益的同時取得經濟效益,使得產業投資的寂寞籠罩了一層神聖、眩目的光圈。

國外概況
產業投資基金雖然形成了一個規模龐大的行業(全球規模超過萬億美元),但是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定義。根據美國聯邦銀行業監管條例,產業投資基金的定義為:業務方向限於投資於金融/非金融公司的股權,資產或者其他所有者權益,並且將在未來將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直接經營任何商業/工業業務;任何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經理,雇員或者其它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都不超過25%;最長持續期限不超過15年;
並非出於規避金融控股監管條例或者其它商人銀行投資條例目的而設立。
產業投資基金行業起源於創業投資(亦稱「風險投資」),在發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擴張融資為主,因此創業投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成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同義詞。也因為如此,產業投資基金行業協會通常的名稱都冠以「創業投資協會」(VCA)。從1980年代開始,大型並購基金(如KKR)的風行使得產業投資基金有了新的含義。由於歷史原因,各國對於私募股權/創業投資的定義也稍有差別。美國(NVCA)一般認為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范圍限於中小公司的初創期和擴張期融資,產業投資基金則涵蓋所有為企業提供長期股權資本的私募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歐洲(EVCA)、香港(HKVCA)和台灣(TVCA)則將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全等同,都是提供長期股權資本的集合投資形式。本文如未特別說明,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的含義均參照美國說法。

B. 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形式

文化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即以一定數量的現金,投入到某種文化產品的生產或某個文化企業的新建或改擴建之中。在文化資本循環中,這些貨幣資本會依次轉化為生產資本和商品資本,然後,包含著已增值的資本量,回到原來的貨幣資本形態。實物形式的文化投資,是以一定價值量的文化產品生產資料如建築、土地、機械、原材料等,投入到某種文化產品的生產或某個文化企業的新建或改擴建之中。這些實物資本以生產資料的形式進入資本循環,形成商品資本。當文化商品在流通領域實現其價值後,原先實物形式的投資變成了貨幣形態產品,其中包含了資本循環所產生的價值增量。隨著生產的進行,實物形態的文化投資不斷被磨損,價值也不斷地轉移到所生產的文化產品中,直到這些實物形態資本被磨損完畢,其價值被全部轉移到文化產品中,然後轉化為貨幣資本。 文化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即以一定價值的無形資產投入到文化產品的生產或某個文化企業的新建或改擴建。將無形資產作為文化投資的現象在文化產業領域里比較常見,相比其他產業,這是文化產業的一種較特殊的投資方式。無形資產通常指文化產業領域中的歷史文化名人、文化品牌、版權、著作權等。這些無形資產若不用於使用價值的創造,即不與具體的文化企業、文化項目或文化產品結合,就僅僅是存在於人們心中的名聲,並不是文化資本,充其量只能當作潛在資本。但是,其一旦與具體文化企業、文化項目或文化產品結合,就變成了一種無形資本,並伴隨著該企業的有形資本進入資本循環的各個環節。受讓無形資產的文化企業的文化產品,或是因該項無形資產而埋設了產品的價格,或是因之提升了知名度進而促進了市場銷售,其提升了有形資本的增值能力。當前市場狀況
真正的產業投資對於企業的興趣遠遠大於項目,即產業投資更多的是投資企業。產業投資機構根據以往公司的經營記錄,對市場前景廣闊、管理規范、財務透明的公司進行長期的戰略性投資。通常產業投資投入市場導向(marketdriven)的項目要遠遠多於技術導向(technologydriven)的項目,因為產業投資更關注的是在競爭狀態下企業能否迅速採用新的商業模式,以保證公司持續快速增長。對企業的苛求使得產業投資在眾人眼中更是別有滋味在心頭。
產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方向決定於企業的領導人,因此產業投資機構在與企業合作的過程中,格外關注企業領導層是否具備廣闊的視野;堅強的意志;寬廣的胸懷。產業投資傾向於專注有利於發揮其特長的行業,從而能夠更好的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而基於誠信基礎上企業領導層的素質則決定了雙方是否能夠為了共同的目標精誠合作,執行戰略規劃,以此保護產業投資機構者的正當權益,來規避企業的道德風險。
中國的民營企業傢具有頑強的生命力,靈活的頭腦,在市場的運作中更追求企業的高效率和高回報,產業投資越來越有意識地把眼光瞄向了這一部分人,期望找到最佳合作者。
如前所說,產業投資機構有自己所專注的行業領域,投資方向也更傾向於有利於發揮自己特長的行業。對於未涉入新的行業領域,產業投資機構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有自己的判斷與准繩。
如對於創業投資來講,產業投資關注成長速度高於GDP增長速度的行業,能夠快速發展且有著超額利潤,同時該行業內的企業國內外IPO和並購重組業務頻繁,在公開股票市場上的平均市盈率處於較高的位置。高科技帶動飛速發展的電子、通信和網路行業無疑是這一個時代產業投資方向的代表。
再看傳統投資,產業投資則選擇規模性增長潛力巨大的行業,如能源、生物和公共設施建設等進行傳統投資,有足夠大的潛在市場,這是行業發展具有廣泛空間的基礎,能夠將市場競爭因素有利結合的行業將成為首選。
無論是哪一類產業投資,包括不良資產處置,在行業的選擇上,產業投資機構堅信自己的選擇是一種超前的理性的完美選擇。
產業投資不同於銀行貸款,產業投資是為企業提供股權投資,能夠量化投資項目,幫助企業實現股權和資產結構優化。因此產業投資機構要求參與管理,協助企業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及營銷戰略規劃,評估投資和經營計劃的時間進度,銷售和財務預測的合理性等一系列方案。這一切作為,促使產業投資者在投資領域不得不做到長袖善舞,而這一點,對於處置不良資產尤為重要。
產業投資的不同類別決定了投資收益本質的不同:創業投資取得的收益更多的是短期套現利益,傳統投資追求的則是細水長流的長期收益,而不良資產處置收獲得更多的是一種責任感。三種投資收益的獲得,都源於產業投資對於被投資企業的貢獻,產業投資在獲得社會效益的同時取得經濟效益,使得產業投資的寂寞籠罩了一層神聖、眩目的光圈。 產業投資基金雖然形成了一個規模龐大的行業(全球規模超過萬億美元),但是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定義。根據美國聯邦銀行業監管條例,產業投資基金的定義為:業務方向限於投資於金融/非金融公司的股權,資產或者其他所有者權益,並且將在未來將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不直接經營任何商業/工業業務;任何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經理,雇員或者其它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都不超過25%;最長持續期限不超過15年;
並非出於規避金融控股監管條例或者其它商人銀行投資條例目的而設立。
產業投資基金行業起源於創業投資(亦稱「風險投資」),在發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擴張融資為主,因此創業投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成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同義詞。也因為如此,產業投資基金行業協會通常的名稱都冠以「創業投資協會」(VCA)。從1980年代開始,大型並購基金(如KKR)的風行使得產業投資基金有了新的含義。由於歷史原因,各國對於私募股權/創業投資的定義也稍有差別。美國(NVCA)一般認為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范圍限於中小公司的初創期和擴張期融資,產業投資基金則涵蓋所有為企業提供長期股權資本的私募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歐洲(EVCA)、香港(HKVCA)和台灣(TVCA)則將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全等同,都是提供長期股權資本的集合投資形式。本文如未特別說明,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的含義均參照美國說法。
以下為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來源分布: 投資者 歐洲* 投資者 台灣** 銀行 24% 銀行 7.25% 保險公司 12% 投資銀行 1.76% 養老基金 22% 保險公司 9.52% 基金之基金 9% 金融控股公司 5.51% 政府機構 6% 投資機構 18.44% 個人投資者 6% 工商企業 39.25% 基金自身盈利 5% 政府機構 4.35% 資本市場 1% 個人投資者 13.90% 其它來源 15% 私募股權基金的籌集方式不同於普通基金,通常採用資金承諾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並不一定要求所有合夥人投入預定的資本額,而是要求投資者給予承諾。當管理者發現合適的投資機會時,他們只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通知投資者。這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投資者未能及時投入資金,他們按照協議將會被處以一定的罰金。因此,基金宣稱的籌集資本額只是承諾資本額,並非實際投資額或者持有的資金數額。
《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失效)(1995年8月11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第一條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境外投資基金) ,是指中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中資控股的境外機構(以下統稱中資機構)作為發起人,單獨或者與境外機構共同發起設立,在中國境外注冊、募集資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境內產業項目的投資基金。
本辦法所稱發起人,是指設立境外投資基金並對招募說明書內容的起初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的中資機構。
第三條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正當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基金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資機構作為境外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當是具備下列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一)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資本金總額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
(二)資信良好,經營作風穩健,並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末受到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三)具有熟悉國際金融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六條境外投資基金發起人中的中資非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資本金總額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
(二)經營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項目;
(三)資信良好,經營作風穩健,並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第七條中資機構設立境外資基金,應當選擇資信良好,經營作風穩健,具有投資基金設立、承銷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且其所在地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境外機構進行合作。
第八條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發起人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發起人合作協議;
(五)這3年的年報;
(六)境外投資基金設立、託管、上市及交易等活動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
(七)有關主管部門對基金擬投資項目的審批文件副本;
(八)基金擬投資項目的評估報告;
(九)基金擬投資項目的各方合資或者合作意向書;
(十)基金招募說明書草案;
(十一)與境外投資基金的承銷人、託管人、管理人等合作各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
(十二)與境外投資基金的設立、承銷、託管有關的合作各方的資信情況。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對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頒發批准文件。
第十條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發行總額不很少於5000萬美元。
第十一條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應當為封閉式基金,基金憑證不可贖回,其存續期不得少於10年。
第十二條中資機構應當選擇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國家或者地區作為擬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上市所在地。
第十三條中資機構應當選擇中方持股25%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擬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管理人。
第十四條中資機構作為發起人認購基金份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擬發行總額的10%。
第十五條中資機構認購基金份額,只能使用其自有資金,不得使用信貸資金。
第十六條境內發起人認購基金份額的資金應當存入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國境內銀行,不得匯出境外。
第十七條境外投資基金不得在中國境內募集。
第十八條中資機構為管理擬設立的境外投資基金,可以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依照《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與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的申請一並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選擇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國家或者地區作為該公司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
第十九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境外投資基金資金應當主要投資於中國境內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產業項目,其數額不得低於基金總額的70%。
境外投資基金資金不得以借貸形式在中國境內運用。
境外投資基金資金不得用於購買公開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和人民幣計值的政府債券
第二十一條境外投資基金憑證不得在中國境內用於借貸或者債券發行的抵押或者擔保。
第二十二條境外投資基金資金調入中國境內、匯出中國境外、在中國境內銀行開立賬戶及進行貨幣兌換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境外投資基金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內發起人、境內出資人,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境外投資基金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境外投資基金所投資項目在境外發行債券、股票,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境外投資基金或者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境內發起人、境內出資人處以人民幣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退出所設機構,並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報送有關報表,或者報送報表時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對境內發起人、境內出資人處以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未經批准,已設立境外投資基金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補辦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備註:產業基金以有限合夥形式出現時處於對投資人利益的一定保護,可以參照合夥企業法裡面的有限合夥的有關規定進行設立合夥企業。 根據基金的組織方式劃分,美國產業投資基金分為信託制與公司制兩種組織形式,也有人稱為契約型與公司型。前者依據信託法律制度,而後者依據公司法律制度。信託制能滿足當事人之間的靈活性要求,而公司制能很好地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在美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採用公司制,因為紙面公司作為特設實體被允許存在。也有部分採用信託制,其中一些以受益憑證這一證券形態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流動性很好。
信託制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證券投資基金,它在美國被稱之為共同基金,最為普及。因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發達,企業股權已經高度證券化,法制相對健全、規范,上市公司質量相對較高,能夠進行價值投資,所以美國的大環境促進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大發展。
相形之下,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並不顯眼。有的可以公募,有的可以私募。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是中小企業、高科技成長企業,主要經營業務是企業創業、重組並購、MBO、房地產等,這些對象及其業務風險相對大。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可以對目標企業進行多次持續投資。因為美國證券市場IPO便捷,可以使得產業投資基金順利退出,所以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運用方式主要為股權投資。通常,基金管理人員會在目標公司擔任董事,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對企業有較大影響力。
在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經理(自然人、基金管理人的雇員)、基金管理人(法人)與投資者之間,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產生利益沖突,為了避免這一問題,產業投資基金多採用有限與一般合夥人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出資充當有限合夥人,基金經理出資充當一般合夥人,各自的出資比例與分享項目收益比例卻不同,以此激勵基金經理,也保護投資者利益。
觀察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避免融資過度集中銀行,使得社會融資結構比較合理;為企業提供了長期、穩定資金,形成多元化融資渠道;促進了新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豐富了投資者理財選擇。

C.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處在於:
1、能夠讓投資者獲得較高的收益回報。
對於PE的投資方來說,通過IPO退出能使其獲得較其他方式更為可觀的收益,一般可達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目標企業公開上市的股票價格相應較高,基金公司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所持股份,可以獲得超過預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融資額高達15 億美元,其投資者軟銀、高盛約獲得超過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資市場對被投資企業價值評估的回歸和投資的價值凸顯,資本市場的放大效應,使得PE退出獲得高額的回報。
2、是實現投資者、企業管理層、企業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徑。
在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的同時,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所持股份也會因股市較高的市盈率而獲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級市場套現可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被投資企業也由私人企業變為公眾企業,除了提升企業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強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IPO所募集的資金有力地保障了企業規模經濟和戰略發展的需要,滿足了企業進一步發展和擴張的需求。企業為成功上市經歷的股改、完善治理結構、清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也為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內部發展環境,從而對企業長期發展有著積極而長遠的影響。

3、有利於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標企業IPO的成功,實際是對私募股權基金資本運作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肯定,不僅提高了目標企業的知名度,同時也提高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退出所獲得的豐厚收益將吸引更多有著強烈投資願望和一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前來投資,以便更好地開展下一輪私募股權投資。另一方面,在市場優質項目源較為匱乏的時期,IPO退出的成功也會擴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場中的影響力,為其獲得優質企業項目資源創造了條件。
IPO作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實現PE和目標企業雙贏的效果。但就現實情況來看,IPO退出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1、上市門檻高。
各國股票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都比較高,因為涉及到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對其監管十分嚴格。擬上市企業需要滿足諸如主體資格、經營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較高規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業望而卻步,而PE的投資收益也可能因為退出渠道不順暢而有所減少甚至發生虧損。鑒於此,創業板上市成為了新興中小企業的第一選擇。
2、IPO所需時間長、機會成本高。
即使被投資企業滿足上市條件,繁瑣的上市程序使得企業從申請上市到實現上市交易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再加上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原始股東持股鎖定期的規定,PE從投資到真正退出之間的周期相當長。從機會成本考慮,在等待IPO退出過程中,市場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資機遇,可能會錯失更好的投資項目。

D. 私募基金投資不良資產的流程

引入資金,解決資金端,在項目端對接AMC不良資產包。並購轉讓運營模式優質AMC專項投資股權基金業務以股抵債的方式直接參與債務人企業並購

E. 委貸受限,債權型資管計劃與私募基金應當如何破局(附

委貸受限,同時資管新規要求很嚴了,雖然部分規定在2020年才正式執行。此問題分兩方面回答你:
第一,對於私募基金,要參與債權類項目已經幾乎不可行,除了委貸管理辦法,還有一個18年初出台的《私募基金備案暫行管理辦法》(大概叫這個名字,可具體搜一下)。嚴格限制了私募基金投債權類資產,以後必定是回歸本源,私募基金要麼做真股權,要麼做二級市場。對於債權類項目,只有不良資產和其他類債權項目可以做(比如藝術品等),具體可以向中基協咨詢。
第二,對於私募基金外的大資管行業,包括券商資管、信託、保險資管等,債權類項目沒被完全限制,老產品可以對接新資產,2020年前的過渡期都可以做,而且最近有放開的趨勢。具體的細分領域,還是要根據相關監管規定看,比如信託還是相對靈活的。但未來勢必要轉型,而且國內的標准化市場需要系統性的調整和提升,未來會越來越規范。

F. 銀行怎麼用「禿鷲基金模式」化解不良資產

鷲基金是泛指那些買賣破產倒閉公司股權、債權、資產而獲利的私募基金。禿鷲投資者買進陷入財務困境或經營有待改善企業的債務,通過直接或間接對公司施加影響,在改善公司質量後賣出,從中獲取高額回報的投資者。自從20世紀70年代美國鐵路公司破產創造了現代第一批禿鷲投資者,禿鷲投資領域主要是鐵路、房地產、能源、鋼鐵、公共事業等走下坡路的行業。

無論在投資對象、投資工具或是退出機制等方面,禿鷲投資與風險投資、收購基金以及夾層投資基金均有不同,但也是收益最高、風險也最高的一種,各基金模式比較見表1所示。

從海內外禿鷲基金的運作模式來看,禿鷲基金的投資一般由五個步驟組成。

(1)跟蹤分析目標行業及重點企業。

(2)當目標企業生產經營惡化、虧損到一定程度時,預估可能採取的重組計劃,評估其價值,在合適時點開始向其債權人收購債權資產,並主導重組計劃。當禿鷲基金控制目標企業足夠份額的債務時,禿鷲基金在目標企業重組計劃中便掌控了相當大的控制權,以使目標企業重組計劃朝著基金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具體債務投資規模及份額,視時機、形勢及基金的重組目標而定。

(3)對困境企業業務體系和管理架構進行重組和重構,綜合解決資金、人才、產業、上下游產業鏈銜接、社會資源配給等問題。

(4)對其進行「輸血」和「補給」,引導投資人投入資金,同時邀請合適的財務投資人和戰略投資人加盟進行後續投資。

(5)使企業產生脫胎換骨的變化並進行處置變現,獲取高額回報。

從國際禿鷲投資商的成功經驗來看,對困境企業的估值能力與時間安排能力尤為重要。

一是低價買進不良債權,聘請律所等中介機構維護債權人利益,與企業商議債轉股等。

二是進入債權人委員會,主導重組計劃,進行多方談判,平衡各方利益關系,促使目標企業重組計劃朝著基金所期望的方向發展,保障在重組方案中自身債權可獲得的償付程度;在為自身利益活動時,努力把困境企業變為盈利企業。

一般而言,禿鷲投資者也是預先破產的推動者,推動企業債權人在公司正式宣告破產之前就重組計劃達成一致。這要求禿鷲投資者一要有足夠的債權份額,在重組過程中確保話語權;二要有具備影響力的專業經驗與實力,影響和引導重組進程。

銀行應用禿鷲基金模式的具體措施

目前,通過禿鷲基金模式化解特定不良資產,在國內銀行業中還鮮有嘗試,一旦取得突破還可將投資對象延伸至整個銀行體系中的不良資產,將成為銀行不良資產處置與投行業務的新戰場。
應用條件

從禿鷲基金投資的特點及所適用對象來看,商業銀行投行業務已經具備通過開展禿鷲投資型PE來化解不良資產的條件。

(1)商業銀行為數不少的存量及潛在不良資產為禿鷲投資提供了最優先和直接的選擇,是化解風險、開拓新盈利空間的新途徑。

(2)商業銀行在不良資產及專業風險人員方面儲備豐富。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全周期的跟蹤,使商業銀行對其不良資產的了解程度以及價值判斷准確程度都遠高於其他投資人,銀行可充分發揮自身熟悉不良資產所在行業、客戶這一優勢,發現不良資產中價值被低估的公司,並對其進行重整繼而實施處置,以減少不良資產損失,甚至獲取超額利潤。

所需配套措施

建立聯動機制。

一是跨條線部門聯動。在以禿鷲基金化解不良資產的業務模式中,業務落地機構及責任人是基礎,資產監控、資產保全是核心信息提供方與協調方,投行業務部門是方案設計與實施方,同時也需要授信評審、資金財務在風險把控、定價考核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是跨分行聯動。禿鷲投資化解不良資產的核心要點是發現問題資產、困境企業甚至行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整合業務內資源提升目標企業(企業群)的價值。首先,要對問題資產進行整合,或在需要的情況下對銀行客戶相關企業進行整合。這都要求銀行總分行間有效聯動配合。設定禿鷲基金的重點投資行業、困境企業。總分行共同分析、選定禿鷲投資目標行業,確定不良資產收購、整合、退出等整體方向,再由特定分行相關部門推薦資產,設計實施方案並推動執行。

成立專業化團隊。

利用禿鷲投資化解不良資產雖有回收率較高,可獲取超額收益的可能性。但投資困境企業有很高的門檻,投資方需要很強的團隊作戰能力。優秀的禿鷲基金背後需要一個強大的專業投資後備團隊,具備以下能力:

一是企業價值評估能力。不良資產本身屬於銀行,但更重要的是預判困境企業的未來整合及價值提升空間,挑選出值得拯救的企業。

二是商業談判與議價技巧。對銀行不良資產處置而言,更重要的談判技巧是在重組計劃制訂與實施中,與重整公司及其他債權人進行談判協商,推動重組計劃向有利於禿鷲投資的方向發展。

三是識別危困企業風險能力。充分了解投資於危困企業的風險,尤其是重整過程中的風險,對風險進行識別並加以控制。

四是企業整合能力。發揮提高管理服務的作用,提升困境企業價值,實現增值退出。

建立配套激勵機制。

隨著不良資產上升,僅靠資產監控、資產保全人員已難以對問題資產進行有效保全,應引導不良資產內部市場化,處置不良資產向禿鷲基金的剝離,也有利於經營機構輕裝上陣。

禿鷲基金一方面作為主動型不良資產處置手段,另一方面也將是銀行投行業務新的盈利點,需要建立配套激勵機制,鼓勵投行部門根據不良資產投資潛力、整合空間,進行內部商業談判轉讓,並積極整合資源,從不良資產價值提升中尋找創利機會。

當前,國內銀行運用禿鷲基金投資模式可關注的行業包括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煤炭、造紙、光伏等。這些行業本身也是銀行傳統存量業務的組成部分,是涉及不良資產較多的行業。

禿鷲基金模式的介入,可為銀行提供處置這些行業不良資產的新方式,可以提高銀行化解不良資產的效益,幫助銀行「變廢為寶」進而實現保全資產、運營資產,化解風險,提高綜合經營效益的目的。

G. 國外的私募基金可以購買中國的不良資產嗎

是可以的
除了中資私募基金,外資機構也在積極進軍中國的不良資產市場。包括KKR、橡樹資本管理、Clearwater Capital Partners等機構都計劃進軍中國不良債務市場。
Clearwater投資的中國公司已處理了57億美元的境內優先擔保債。而全球第二大私募股權公司KKR已經與國有壞賬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結成夥伴關系。KKR將重點關注房地產領域的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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